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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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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了。所以,“红灯区”这个词汇,在西方各种语言里,已经不那么流行了。
  尽管如此,中国“性产业”的发展却是刚刚开始向“红灯区”的阶段迈进。因此笔者认为,“红灯区”的概念至少必须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多个嫖娼卖淫场所(而不是个人)集中在同一个地域之内。
  因此,哪伯一个场所里的暗娼人数再多,只要该场所是单独存在的,就都不能算作“红灯区”。例如许多城市里的许多宾馆饭店都有暗娼,人数也不少;但是各个场所却是分散的,相距遥远,互无联系。因此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场所叫做“红灯区”。
  (2) 在这个地域内,“性产业”不仅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更应该占据主要的或者主导的地位。
  例如,在南方那个以此闻名的城市里,虽然暗娼确实比比皆是,但是那个城市的主要的和主导的经济活动却并不是“性产业”,因此不能把整个城市都叫做“红灯区”。
  (3)这个地域的地理界限应该相对明显,足以与其他地区互相区分开。
  例如某大城市有一个嫖娼卖淫的“金三角”地带,因为那里的三个毗邻的大饭店里暗娼很多。但是就在它们的周围,还散布着一些存在“性产业”的小场所。所有这些场所都与居民区、商业区甚至政府部门办公区混杂在一起,谁都无法划出鲜明的地理界限来,因此这个“金三角”至多也只能叫做嫖娼卖淫“高发区”,而不能算作“红灯区”。
  (4)这个地域里的“性产业”应该是广为人知的。
  这并不是说公开化,更不是说合法化;而是说,这里的“性产业”的名气应该足够大。因此,所有秘密营业的、封闭俱乐部式的或者专门为某些人服务的场所,即使暗娼再多,也不能叫做“红灯区”。
  (5)这些“性产业”应该是真的在这个地域里营业的。
  例如, 西方有一种“应召女郎”(call girl),目前中国也有不少这样的暗娼,她们平时分散在各处,招之即来。即使她们真的都聚居在某个地域里,但是由于她们并不集中在那里营业,只是居住,所以她们的住地也就不能叫做“红灯区”,至多叫做“暗娼聚居地”。当然,如果她们集中在某个地域内拉客,或者她们的代理人集中在某地域之内替她们穿针引线, 办理业务; 那么这样的地域就应该叫做“红灯区”了,哪怕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当场解决”的。
  这些就是“红灯区”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个地域,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称为“红灯区”。反之,则不能叫做“红灯区”。尤其是,不论它是否公开,是否合法, 不论它处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之下,只要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就一定是“红灯区”。因此,在不禁娼的地方,也可能并没有“红灯区”,而在禁娼的地方,也仍然可能存在着“红灯区”。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城市里都存在着暗娼或者“性产业”,但是真正够得上“红灯区”的并不多。
  在这本书里,笔者将要描述3个不同类型的红灯区。
  第一个是珠江三角洲的B镇里的“红灯区” 。它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的引进外资而产生的,开始时也主要是为海外客人服务的;所以笔者把它划作“后发外向型”。
  第二个是中南腹地某个工业城市旁边的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它主要是为过往商旅和旁边城市人口服务,而且是伴随着交通发达和开发区的建立而产生的;所以笔者把它叫做“路边伴生型”。
  第三个是“本地偶发型”。它是湘黔交界地带里的一个新兴金矿区,完全是因为这个金矿的发展才出现“红灯区”的,而且只为现在的本地人服务。
  当然,除此之外,当前中国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红灯区”,可惜笔者没有获得任何资助, 仅仅考察这3个“红灯区”就已经是勉为其难了,无法再考察更多的地方,只好付缺。
  二、为什么要运用社区考察的方法?
  1。现有研究的概况目前,我国对于嫖娼卖淫问题的研究还刚刚起步。从已经发表的资料来看,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4种类型:
  (1) 对于全国情况的宏观描述,例如《中国娼妓——过去与现在》、《扫黄·神圣的使命》、《卖淫嫖娼与社会控制》等书。这一类研究,虽然引用了不少的统计材料,有些还是内部的或者不容易查找的,但是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一份针对全国总体的、随机抽样的、运用社会调查方法获得的、定量化的统计数据。因此,上述研究,只能被看作是形式不同的定性描述。
  (2) 对于卖淫者或者买淫者的个案研究。这类研究,虽然在学术水平上参差不齐,有些很像是文学作品,但是它们在数量上毕竟已经相当多了,散见于从学术刊物到“地摊报告文学”的各类出版物上。可惜,对于“活的”(尚未被抓获与查处的,或者说,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嫖娼卖淫者,尤其是嫖娼者的研究,目前还相当少。同时,比较符合社会学或者人类学的个案研究规范的成果,目前还是凤毛麟角。
  (3) 对于已经被查处的嫖娼卖淫者的各种统计与分析,其中,对于卖淫者的统计材料又远远多于对买淫者的。这类研究成果,主要见于各级各类的理论刊物和学术刊物上,已经有了相当的数量。但是,这类研究都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问题,而且研究者们很少正面回答它们:
  首先,已经被抓获或者被查处的嫖娼卖淫者,与那些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同类人员,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
  其次,被抓获者在回答研究者的调查时所说的一切,与公安部门查处他们(她们)时所依据的证据,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
  正是因为这类研究成果中基本上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它们的学术价值就不可避免地被削弱了。
  (4) 对于嫖娼卖淫问题的思辨式研究。这类研究成果的数量可能是最多的,但是它们大多数是基于研究者个人的道德情感或者所在单位的部门利益所抒发的议论,或者是对于现行政策的诠释。哪怕仅仅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它们所具有的学术意义都是上述所有各类研究中最少的。
  2。什么叫“社区考察”?
  笔者也同样不可能克服各类研究中的不同障碍,更不可能一举创造出任何更好的研究方法来。因此只能沿用社会学传统中相当成熟的一种研究方法:社区考察。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所谓社区考察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和规范:
  (1) 所研究的社区,应该具有足以说明问题的、明确的时空,既包括确定不变的地理范围,也包括足够长的一个时间段。因此,蜻蜓点水式的多地巡游,显然不能算作社区考察。
  (2) 所针对的社区,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而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管辖区或者简单聚合的一群人。根据最普遍的理解,社区应该是一个具有某种共同属性、具有可以与外界明确区分的显著特征、具有相对紧密的内部联系和运行机制、在地理上相当明确的一个人群聚居地。
  (3)从具体方法上来说,所谓社区考察应该是尽可能多地运用各种研究方法,研究的侧面和层次也应该尽可能地多。学术界通常认为,一个好的社区考察应该包括观察、个案访谈、群体调查或者总体调查、收集历史和目前的各种既有资料、对背景与环境的理解和检验、对该社区的文化的总结与检验等等。因此,如果仅仅是观察,哪怕是现场观察或者参与观察,就很难算作是社区考察。同样,如果仅仅是收集现有的统计资料或者人文材料,也很难算作是社区考察。再者,我们通常所采用的问卷式社会调查,尽管是集中在某个地理区域里施行的,尽管可能涵盖了众多的方面,但是一般都缺乏上述的后3项工作,因此也很难说是一个社区考察。
  一般来说,社区考察仅仅适用于典型调查或者时点调查,无法代表任何一个相当大的总体。同时,从基本性质上来说,它也主要是定性描述,无法进行统计分析。
  因此,社区考察既不是至高无上,也不是百病包治。但是,由于在方法论上,它处于个案访谈与随机抽样调查之间的位置上,因此它也具有一些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首先,社区考察更容易了解到某个人类集群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人文传统和心理氛围。因此,在解释人类行为或者社会现象时,可以比个案调查具有更多的代表性、可比性以及环境感,可以比问卷调查获得更多的相关因素、参考情况和纵深资料。尤其是,如果我们并不那么追求个人故事的生动与量化数据的精确,那么社区考察反而可以在确定的时空内,更全面地把握住所研究的总体,更深刻地揭示其内外纵横关系与机制,更贴切地理解人类行为与社会现象的众多影响因素。
  其次,在同一个社区考察之内,可以把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个案与问卷、观察与访谈、历史资料与现实资料等等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更为综合的研究成果,而在其他研究方法中,上述每一对具体方法之间往往都存在着矛盾,甚至水火不相容。
  第三,在社区考察中,研究者可以更多地、更直接地、更全面地获得对于该社区的整个生活的直接体验、感受和理解;更容易发现那些无法量化和统计的、无法在个案中表现出来的,甚至根本无法言传、无法观察的活生生的资料。也许,这就是社区考察最大的优点。
  在我国学术界,运用社区考察方法进行研究的典范,当然要数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当前,在与嫖娼卖淫有关的领域中,笔者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区考察实例,是王雅林、张汝立的《东北某镇舞厅业发展的考察》。由于该文一直没有发表,所以在征得作者同意之后,特地作为参考文献附在本书的后面。
  3。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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