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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9-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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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居间。这是台湾当局处理基本社会群体之间矛盾的途径和原则。办法是,“由政府向地主征收土地,然后转放于现耕农民,在全部征收放领过程中,不使地主与佃农有任何直接接触。”其直接效果是,避免地主与佃农在直接交涉中发生种种流弊与纠纷,保证地权转移的“融和气氛”;深远的考虑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预防仇恨情绪的爆发与蔓延,避免阶级冲突,防止农村社会的分裂。 
  4、兼顾业佃。当政者在改革中极力取调和折中态度,在保障佃农利益的同时“兼顾地主利益”。办法是:对于拥有3甲以下耕地的小地主实行完全的保护,对于拥有3甲以上耕地的地主对其被征收的土地“补偿合理地价”;同时“准许地主保留合理面积耕地,以保障其生活”。其补偿部分则给实物债券而非现金,以免地主因货币贬值而受损。 
  5、循序渐进。有主有次,有先有后,逐步深入。有意识地走迂回曲折的道路,不急功近利,宁可慢,但求稳。遇重大事情则实行“一个原则,两种办法”。例如,对于地主取“买去”原则,即产权按地价有偿转移。办法是:基本部分由政府强制征收,按统一价格,部分保留地自由买卖,按商议价格。再如,“培植自耕”是原则,办法:一是基本部分,只认现耕,即凡现耕者均可承领土地,有劳动能力但非现耕者不得承领,二是变通部分,作为非耕者地主可保留部分土地,既可自耕亦可出租。 
  6、先礼后兵。这就是以强大的武力作后盾。当时,台湾人口600多万,国民党大兵即有60余万,足以应付一切;但不轻易动用,主要利用心理威慑,依靠政权机关,运用法制手段解决问题。蒋梦麟对此深有体会:“台湾固多开明地主,惟不明事理的地主也不乏其人,如果和他们去商量等于与虎谋皮是永不会成功的。”陈诚也曾公开说,“困难是有的,刁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绝不会有的。”他在请求2/3由地主组成的省参议会通过“三七五减租案”时,口气就软中有硬。蒋梦麟评说:“握军政大权”的他,话中“到底含有几分‘先礼后兵’的意义”。对于反对土地改革的台湾第一名绅林献堂,陈诚先是礼送赴日,数年后又发表其次子一荣誉职务。而对于各县抗拒阻挠的地主则毫不手软,或予以拘留,或解送保安司令部。土生土长的台籍中老年人回忆说:“国民党在1947年到1948年所实施的镇压,……几乎波及台湾每一个家庭”,到“推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台湾人民已经学到只要国民党认为有必要,他是不惜使用武力的,所以地主们才吭都不敢吭,乖乖地服从。”其中,高明者甚至主动献缴土地权状。 
  二、如何看待改革中的几大措施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影响? 
  1、无条件地维护现耕是否公平合理?这里的问题有:一是由于惟有现耕者才有权承领土地,一些有农耕能力和需求,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成为现耕者,就几乎全然失去了农耕的权利和机会。二是没有限制现耕者的领地数额,就使部分佃农可能成为大量土地的拥有者,造成农村人口中的新的等差。这样是否公平合理?应该说,当局只承认现耕有权承领,不承认人人有权;只实行耕者领田,不搞“计口授田”,是有理由的。这里的出发点不是土地承领是否公平,而是土地的经营和利用是否合理。即一是维持现有的农地经营关系,不打乱均分,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安定。二是通过维护现耕,一开始就限制劳动力向农业转移;而不是吸引已经离土的劳动力重新归农。在农村人口众多,劳动力充实的条件下,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并解决工商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问题。既为现耕者,耕作能力自然就不成问题,故不限制领地数额不会影响农业生产,也有利于鼓励其依靠自身的农耕劳动在自有的土地上去致富。维护现耕,其宗旨就在于扶植自耕农。在手工农业时代,推行农地农有,消除租佃制,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结合,就能最大限度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地尽其利。而进入大工业时代,为了实现农业的机械化与现代化,就应鼓励以大农场经济取代小农经济,承认不加限制的自由租佃制。值得指出的是,当时台湾当局的维护现耕并不是绝对的。按规定,耕者承领土地的地权,十年后是可以转移的。这样就并未限制农有土地的开放,对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的机械耕作等等,不致成为障碍,不致影响农业经济跟上工业时代的步伐。 
  2、地主的保留地多了还是少了?地主保留地的多少问题,在农地改革的立法过程中争论得很激烈。一些人认为,应参照日本的改革经验,坚持原省政方案地主只保留一甲水田,使其不能依靠地租生活,而被迫自食其力,或从事农耕,或出卖土地、转营地业。他们认定,如此既可以较快地消灭租佃制度,消灭封建剥削,也有利于自耕农场的创建和扩大。但是,当局未采纳此说。当时全台农户平均占地已有1。2663甲,如只保留一甲则低于平均数,不合其奉行的原则;故依据省议会意见,保留地限为三甲。这样于地主较为有利;但佃农的土地要求则未能充分满足,租佃制度在相当范围内仍然被保留。其影响如何?首先是,当局在政治上得到了好处,既受到20万领地佃农的拥护;也使10万余户小地主因得到保护而未予反对。至于租佃制度虽然拖了个尾巴,在经济上却并未造成多大恶果,而且其性质已在慢慢的转变之中。事实证明,台湾当今农村存在的土地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将原有租佃条例凝固化所致,并非由地主保留地而来。也有要求为地主保留四甲土地的,其理由就主要不是为照顾地主生活,而是要保存一个“乡村的中产阶级”。但是,把中等地主作为农村的一个中产阶级保存起来,在这样一个时代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3、地价补偿部分取搭配公营公司股票方式有何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这也是一个曾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有人认为,把公营企业贴下去,转到地主手里变为私营,削弱了公营经济,违背了发达国家资本的原则。其实,当时公营企业的民营化仅是个开端,规模尚小。其时,公营企业资产总额据估计在45亿新台币以上。出售的股票仅5亿,略超出10%,影响不大,此其一。其二,有此垫资,当局每年能收回资金9千万元,可用以重建工业,于发达国家资本无碍。其三,所售者部分系小企业,“此等小型工业交由民营,也许比较政府直接经营为佳,何必也要国营?”(黄季陆语)其四,借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以为民营企业开辟坦途”,于整个国民经济有利。“在整个民生主义政策下,是不会也不怕发生新的资本家的”。(陈诚语)可见,当局是把通过地价补偿让公营公司开放民营,当作实现工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看的。通过让出四大公司全部股票,移交民间经营,由股东自选董事长和总经理,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经营。这是一个重要契机,由此开了鼓励私人投资工商业的一代风气。 
  出售公营公司股票,是否真能达到引导地主转业的目的?这种怀疑有一定根据。最初的情况的确欠佳:经济状况不好,公营公司信誉不高,其股票市价超出面值者,仅有水泥公司一家,其他三公司均低。历年股息分配数额亦仅水泥公司较为优厚,其他三公司多无股息,工矿公司虽有,然其数额实在太低。尤其小地主更为吃亏。他们被征收的地块本来不大,应得地价补偿数额不多,按三成搭发股票更为数无几;即有股息可领,而为此付出高额的交通费也不经济。且小地主为自身的知识经验所限,加上小股东在公司中无地位可言,故其股票早就低价抛出。如此。其资金就仍然留在农村乃至农业之中。所以,对此举在吸引地主土地资金投入工商业中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不过,就大地主而言则不然。“大地主因为有足够的资本投注在工业和金融业上,所以仍然财源滚滚”。由于当时工商业有待发展,成功的机会多,许多人日后便成了大企事业家。美国一研究机构在报告中称:“台湾的土改给人们带来一个大大出乎意料的结果,过去的地主以及其他人的兴趣逐渐由农业转向了制造业。”“这场土地改革使资本的拥有者认识到拥有股票和加入生产企业的好处。政府出售国营企业为土地改革提供了部分资金,一方面赔偿了地主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台湾下一阶段的发展。”可以说,转移地主土地资金投入工商业的目的,在相当程度上是达到了。 
   
  三、指导方针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还是西方的自由主义?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平均地权”。在农地改革过程中,台湾当局一直高举“平均地权”旗帜,将它视为“基本国策”。重要的智囊人物肖铮认为,台湾土地改革的理论依据就是:“国父平均地权之义理”。黄通写道:台湾土地政策的目标就在于“建立平均权的土地制度”。但是,我们只要拨开意识形态的迷雾,就可以看到,台湾的农地改革其实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并无多大关系。 
  “三七五减租”只是确定最高租额并予以限制,没有涉及“地权”问题,更谈不上地权的平均。“耕者有其田”涉及到地权,实行的是“农地农有”,非农业人口并不包括在内,不是凡国人都同等地拥有地权,谈不上地权在国民间的平均。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实际上只是从全民均等享有地租之权讲的,即通过政府征收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实现“涨价归公”。这是新增的土地收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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