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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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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分最不显著的社会。 
在以上的讨论中,对。民兵。和。军事化。概念进行详尽阐述的
出发点,不是任何特殊的政权体制形态、任何特定的行政结构或政
治色彩,而是参与者所起的种种作用的综合。可以这样说,在国家
的作用事先还不明确的研究中,这一方法尤为适用。它以为,在国
家民兵之外,还存在不是国家活动产物的民兵制度和军事化类型,
它们和国家的关系是不明确的或公开对抗的。从另一方面看,国
家必然被这种集团所缠住:如果国家不吸收它们或引以为助,国家
就必须或是控制或是消灭它们。但是,我们将要详细研究的暂时
仍是国家民兵制度。 
府兵制 

与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中央集权帝国的复兴一起,出现
了一种国家民兵,叫做。府兵。,它成为中国军事行政历史上最著
名、最广泛地理想化了的民兵制度。①简要论述这一制度的发展,
对理解此后时代民兵制度中我们将要评述的某些行政和社会问

① 论述。府兵。的最详尽专著是谷霁光的。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年)。本段
引述的其他重要论著有: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1963年),第124-140
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年),第193-28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
研究。(上海,1957年)。也见白乐日:。。隋书〃食货志。译注。(莱顿,1953年),特别是第
241-275页。 


题,将是有帮助的。 

。府。一词本来的含义是地区军事指挥部,其兵员定额是固定
的。在汉王朝覆亡后的混乱时期,这种地区军事机构的指挥官除掌
有军事权力外,还握有民事权力,同时被授予文官的头衔。隶属于
这种指挥部的是世代受文书约束的军士,他们另立户籍,与平民有
别,其社会地位明显低于普通百姓。这种部队是私人军事侍从(部
曲和家兵)的官方变型。从2世纪晚期起,那种身系于有权势的地
方家族的私人军事侍从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府兵。和私人侍从,
连同他们的家属,共同构成了经久不变的军事农奴制的一个类型。①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5-10、81-86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第250页。 
②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第14-15页。 

在4世纪晚期由拓跋氏的游牧鲜卑部族联盟建立的北魏王朝
时代,北方边境由六镇戍守,部族首领充任镇将,兼掌军事和民事
权柄。镇军是常设和世袭的;最初从显要的鲜卑家族中征集,他们
充任部族战士被看作传统的权利。这些军队和更古老的部族传统
有关,在此传统中,军事单位的范围相当于部族本身,士兵因血缘
关系和共同的姓氏而固定地隶属于他们的指挥官。②但是,这一
传统很快受到了鲜卑人民急剧中国化的威胁。镇的军事部队很快
发现他们自己受到朝廷贵族和官吏的歧视:他们在物质上和文化
上都离开了更加中国化的政治中心,被摒弃于通向升官和取得社
会特权的门径之外。依照中国方式指派军人充作。府户。,使边境
的军事职务从世袭特权转变成世袭农奴身份的局面正式化了。公
元523年,酝酿中的边镇的不满以一场大叛乱的形式爆发,预告了
北魏的灭亡。从军事骚乱中兴起的两个相互竞争的军阀集团瓜分
了北部中国。本身是从镇的社会中崛起的军事人物宇文泰所控制


的集团,建立了为时不长的西魏王国,并在强化其统治的过程中创
造了军事体制的新的形态。 

宇文泰的新政策 宇文泰和他的东魏政权对手一样,也在谋求
为自己的镇蓄积军事力量,借以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统治。首
先,他力图复兴被将近两个世纪的中国化所侵蚀了的鲜卑军事传统
原则。他命令所有属于军户的人采用或恢复鲜卑姓氏,每一基层组
织的士兵共用他们的指挥官的姓氏。①这种部族制的复兴明显地是
要加强军队的内部凝聚力,恢复军事职务的特权,同时满足鲜卑村
社中那些感到自身受到中国化过程威胁的分子。早期府兵制的这
一成分显然是要借助于与游牧社会的古老价值体系的联系,给予
。军事家庭。(军户)的理想以肯定的评价,以抵消中国人加在这种社
会形态上的耻辱。但是,宇文泰的新政策远不是要真正恢复比较古
老的形态,实际上是通过以六柱国为首的锥形指挥结构把军权集中
于朝廷的一种努力,六柱国是宇文泰自己军事集团中有权势的成
员。这一等级指挥制度在各个地区的指挥部(府),从一种特殊的军
事行政村社的网络组织中吸收士兵,这种村社由登记在军事名册、
世代负有提供军职人员义务的家庭组成。应当理解,府兵制这一早
期形式的创立并不是为了提供适应地方需要和由地方控制的军队,
而是为了给一支由中央控制的军队提供地方基础,这支军队要能响
应朝廷的军事需要。在取代西魏的北周政权——也由宇文氏家族
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趋势显著地增强了。②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4页及以下各页。 
② 同上书,第52-53、136页。 

西魏和北周的军事制度不仅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且也意味着
军事编制的扩大。公元543年,独立的军事豪强原有的地方性侍
从(乡兵)被纳入了新的指挥结构。这类小部队,其中一部分无疑


属于部曲类型,从此列入军事簿籍,至少部分地受中央军事指挥部
控制。这些小部队不是像那些正规的军事家庭那样以有围墙的据
点(城或坊)作为基地,而是生活在农村,和农业经济紧密联系。它
们在行政上纳入府兵制,这就使得以耕作经济为基础的汉族步兵
补充了正规部队;而正规部队多半是骑兵,其大多数成员也不是汉
族。这种以城为根基和以乡为根基的军事村社之间的分别,延续
到了6世纪晚期;到了隋代,那些以圈有围墙的村寨(军坊)为基地
的军事村社,同其农村变体(乡团)之间在行政上有了区分,每一坊
或团有一首领(主)。这些村社是中央集权等级制度下各级军事指
挥部(府)征集其部队的源泉。① 

①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5-279页;谷霁光:。府兵制考释。,第
27-34页。 
②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01-102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
279页。 

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在隋和唐统治下,府兵制达于成
熟,它吸取了西魏和北周制度的某些重要特色。第一,它受中央控
制:臵基于地方的小部队在京城的卫戍部队中轮值,也可以由中央
军事指挥部调令远征。第二,它保留了世袭的军事村社同由其输
送成员的作战军事部队之间的行政区分。但是,隋和唐的革新是
极其重要的,并且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独有的特征。公元590年,
皇帝诏令,自今以后所有军事家庭都要在田地上定居,并受文职长
官管辖。公元636年以后,有围墙的军事村社(坊)似乎消失了,它
们的农村变体(团)取代了它们的作用,这一事实暗示了随之而来
的军事村社的离散。②这些发展应当联系下述情况去理解:内部
有了更大的稳定性,使得内地有围墙村寨的重要性减少;使人民在
田地上定居并增加产品的果断行动;区分汉人和他们的非汉人征


服者的时期结束,这种区分在军事体制中起过决定性的作用。 

不应当就此推断,军事家庭与民间经济及正规文官行政机构的
联系,意味着所有平民自此以后平等地分担军事责任。在唐代,在
府兵中服役主要依据财产条件:民兵应当三年一次地从富裕农业家
庭中挑选;一经选中,便记名于服役名册,直到60岁。不同地区之
间,服役的负担有显著的变化,有些地方完全没有军事义务。①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83-192、153-15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
第57-62页。 
②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04-207页。 
③ C。 贺凯就明代军事制度指出了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别,见其所著
。明代政府机构。,。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6页(1958年)。他所用的术语也适
用于府兵制的分析。 

那些被选中服民兵兵役的家庭,作为平民时,行政上隶属于文
职当局,但也经由大约600个地方军事指挥部(唐时叫。折冲府。,
。折冲。一词是指挥部司令官头衔。折冲都尉。的一部分)隶属于军
事当局。因此,有兵役和无兵役的家庭之间,在行政关系上仍有某
种正式的区别。唐代制度的独特的原则是,要求民兵从他们分得
的土地的产品中提供自己的口粮,以代替缴纳正规赋税。由于他
们的家庭成员不共享这种赋税豁免,民兵家属的经济负担是特别
沉重的。总之,把兵役和农业生产联系起来,是国家能够将军队给
养的财政负担直接转移到农民肩上的条件。② 

对于一般民兵制度具有理论重要性的府兵制,其行政特点是战
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分。战斗部队(由现役军人组成)
完全是为了军事目的而存在;它只有在民兵充当军人时才统率他
们。相比之下,后方勤务部队是地方控制的战斗编组,其主要功能
是作为向战斗部队输送民兵和这些民兵服役期满归来后的集中登
记处。③就府兵制而言,后方勤务部队包括那些对兵役负有提供男


丁的正式义务的农业家庭。在隋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后方勤务
部队统制着各自独立的村社,即统制着那些世代负有义务的。坊。或
。团。的家庭。唐代府兵制的基本后方勤务部队叫做。地团。:这个名
称同土地面积及居住其中的人口有关。地团的民众要入两种簿册:
地方当局持有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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