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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正确的作法是从更高层次上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对于法院我们应该多给予支持:支持法院的制度建设,支持法院对法官的培训,支持法院行使独立的审判权。”
冯有为说,“应该承认,这几年法院在自己能做的地方确实有了很大改进,但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通过率总是最低的,这就不仅仅是法院自己的问题了”。
冯有为举了几个例子:法院的经费是来自地方财政,就不可能不受制于地方;在队伍建设上,这几年注意了把严进口,但出口不畅,问题还是很多,可人事改革又不是法院自己能说了算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甚至把法院作为了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所有这些,只能通过体制改革去解决。”冯说。
车庆久摄山西高院的10项建议
与冯有为意见相同的还有一些地方法院。
174/175山西高院在去年底特意组织了专题调研组,深入11个中院、39个基层法院和部分人民法庭,历时1个月,召开座谈会50余次,对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10项建议(详见附录)。
这些建议包括将法院的改革纳入中央的整体改革规划中;打破省市界限,实行法官异地交流;改变法院设置体系;减少法院行政化色彩等。
在这些建议中,法院的财政独立尤其引人注目。
山西高院研究室李晓轩介绍,山西很多基层法院财政都比较困难,例如吕梁地区一个县法院,由于财政经费紧张,长期拖欠通讯费,最后电话被停了,至今无法实现对外通讯联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刘素华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
青海省很多法院都发不出工资,案源很少,而吃财政饭的人太多。海北地区一个基层法院不得已实行法官轮流上岗,有一个法官是刘当年的学生,竟然跑到西宁市卖报纸为生,有一天碰巧遇到刘素华,非要送刘一份报纸看,刘十分心酸。
刘素华认为,如果法官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而且现在是地区差异巨大:落后地区一个法官真的可能是为“三斗米折腰”,而在发达地区,北京某法院一个刑庭庭长号称吃遍了北京所有高档酒店。
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强调,法院经费应该单独预算管理,财政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保障。据李道民介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法院经费多年来一直是地方财政预算供应,但不少地方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以河南为例,截至2002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统有101个基层法院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涉及法院工作人员10702名,全省累计拖欠工资9557万元,拖欠医药费1858万元,拖欠办案差旅费1469万元,拖欠基础设施建设款3。2亿多元。
李道民认为,针对这种法院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保障体制。
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告诉记者,云南省法院系统从今年开始全面实行注射死刑,这是全国率先实现全部法院实行注射死刑,而且还配备了注射死刑专用车,这些专用车的配备靠的是省财政的支持,赵仕杰告诉记者,没有经费法院改革无从谈起。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9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2)
肖扬痛陈司法问题
2002年12月8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中国人民大学“大法官讲坛”做演讲时说,现行司法制度确实存在问题。
肖扬说,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另一个长期没得到解决的问题则是,审判活动行政化。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也是肖扬所担忧的问题。
在那次演讲上,肖扬说,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与改革规划,人民法院将“改革法院体制”,包括“改革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等。
在2003年3月11日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肖扬提出将从4个方面推进法院改革。这4个方面是:改革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
曾经作过法官的刘素华告诉记者,“我觉得这几年的司法改革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比如各个法院都制定了一些规定:强化内部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革审判方式,避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等。但问题上是,这些措施,有哪一项真正是以前的法律里所没有的?
176/177我看到有的法院直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我想,搞司法改革以前,恐怕也没有说过‘办案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吃请’。但这也被认为是一项改革成果提了出来。
所以,所谓司法改革实际上绝大多数是治标不治本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也指出:“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
3月11日,记者从正在参加两会的湖南省代表团得知,有40多名人大代表签名的《建议国家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
议案的牵头人是国家二级大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吴振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很需要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研究和协调。
他建议从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抽调人手,同时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研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中遇到的问题。
因为前几年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法院、检察院、公安都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
在吴振汉的设想中,“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应该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由中央政治局一位常委直接主管,对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督促实施。
3月9日,吴振汉已将议案提交了本届全国人大。
考虑到法院设置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先选择了一个过渡性方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并作为议案提交给了本届全国人大。
按照赵仕杰的设想,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为最高法院的内设机构,权力范围主要为:一、负责审理、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二、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民商事二审案件;三、审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力量无法受理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与赵仕杰不谋而合,国家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道民也认为从长远看,应该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规定不再按地域设立法院而建立垂直的法院管理体制。但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赵仕杰认为,目前我们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但实际上,案子是永远审不完,“再审无限”。这也必须要改革,最好是三审终审制,同时对再审做严格限制。另外,法官的物质保障必须改善,而且法官待遇应该同法官级别相适应,而不是和行政级别挂钩。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70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3)
[附录]山西高院的10项建议
1。人民法院进行的各项改革是国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院的各项改革应该纳入中央的改革整体规划中,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统一支持、协调运作;
2。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应该兼顾地区差异,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充分考虑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之间的差异,在工作要求、时间进度等方面分别要求、分类指导;
3。人民法院的发展应该列入国家发展计划,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建设和发展理应列入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
4。改变现有法院设置体系,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模式,撤并那些管辖人口少、受理案件少的基层法院,减少现有基层法院数量;
5。打破省市界限,实行法官异地交流。建议最高法院考虑每年从发达地区先进法院选派一定数量的法官到老少边穷地区挂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官到发达地区的法院挂职,促进审判水平提高;
6。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降低培训费用,提高培训实效;
7。树立法院权威,提高法官地位,真正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队伍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职业化群体,提高法官的职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