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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读论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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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权力正当化,“二体论”就首先应用在那些主教和大主教乃至教皇们的身上。这个“二体论”最基本的根据,是耶稣基督本身的二体:他的一个身体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另一个身体则与上帝合体,是不死的。依此类推,从主教到教皇这些教会的权威也是一样:他们的一体是个人的肉体,会自然死亡。但是,他们另有一神圣之体,代表着上帝和整个教会,是永恒的。作为个人的肉体消失后,蕴涵于其中的神圣之体则会转入另一个继任的肉体中。这样,宗教的组织秩序就会永恒地存在下去。Kantorowicz提供了几幅图片生动地展示这一观念。比如,坎特伯雷大教堂的HenryChichele大主教和Wells大教堂的ThomasBekington主教的墓中,都以雕塑的形式表现着两层棺木中的遗体。上面一层,是一个穿着主教盛装的遗体,甚至躺在那里还双掌合十地祈祷,好像是一个活着的人。下面一层,则是一个干瘪半裸的遗体,或者说就是一个赤裸裸的死人的尸体。(见图)显然,上面一个身体是永恒的,下面一个则是慢慢会腐烂掉的。

    在另一方面,神圣罗马帝国崛起后,其皇帝也试图按照罗马帝国原来的版图重新统一世界,并和教皇展开了政教之争。在此期间,皇帝及其支持者们要在基督教的精神秩序之内把皇权合法化,就必须将之神圣化。他们的理论根据是:《圣经》中提到有两把宝剑:一是司铎(神圣)的(sacerdotal),一是世俗的(secular);而且并没有明确哪把剑更高。皇帝握有世俗之剑统治了世界,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上帝的意志。所以,君权神授、皇帝权力来自上帝的神话也就渐渐被创造出来。在这个过程中,皇权派借用了教会的一系列象征符号,创造了皇帝二体说:一个是会死的俗体,一个是秉承基督精神的圣体。后来地域国家兴起后,这一套也很快被国王们拿去把自己的权威正当化。这种二体性,在一幅路易十四的漫画中也表现得活灵活现。前面是一个国王盛装的空壳,代表王权的政治符号;中间是秃头的路易十四,即他作为凡人的身体;后面则是一个盛装国王,二体合一。(见图)这幅漫画,虽然具有强烈的讽刺性,但也生动地分析了王权的构成。

    “法律中心的国王”,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神圣罗马帝国和罗马教庭的对抗在所谓“授职冲突”(InvestitureConflict)中达到高峰。罗马教庭在早期势力不济时,或是经过皇帝或国王的认可来任命主教,或是充当承认皇帝或国王所推举的主教候选人的橡皮图章,甚至教皇本身也为皇帝所任命。到了1075年,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VII)则声言罗马教皇不仅有权任免主教,而且还可以废免皇帝,剥夺了俗权在地方主教任命上的发言权,引起了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冲突。先是亨利四世废了格列高利七世,但格列高利七世立即以牙还牙,宣布废掉亨利四世,并将之革除教门。最后亨利四世暂时屈服。这一胜利,使教廷有了帝国气象,迅速集中权力,发展出等级森严的官僚式组织系统,急需复杂的统治技术来进行管理。

《学而时习之》 第一部分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神学与宪政之路(2)

    于是,教廷越来越依赖于从罗马法的原则和技术中发展出的教会法。在另一方面,试图恢复罗马帝国荣光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特别是腓特列一世和二世,格外注重用罗马法来将自己的权力正当化。这一诉诸法学理性的竞争,引起了罗马法的复兴,使十二世纪成为“法学赶超神学”的“法学世纪”,有了“凯撒既是法律之父,又是法律之子”的学说。而这个君王为法律父子之说,其实暗示了神学模式中的“二体论”。腓特列二世一方面试图把自己说成是法律的源泉,是高于法律的,另一方面又表示他的意志屈从于理性,也就是法律。当时的神学家和法学家都普遍认为:法律是上帝赋予人间的秩序。皇帝或国王是这一权威的领授者。他一方面是“活的法律”,一方面要屈从于自然法的理性之下。

    罗马法在十二世纪的复兴,和世俗君主的崛起并行,成为强化君主的绝对权力的工具。“法律中心的国王”,自然具有强烈的专制主义倾向。不过,在当时人们的概念中,成文法不管多么复杂完备,还是在自然法之下。自然法带有一种天授的神性,代表着理性的秩序,不以国王或皇帝们的意志和存亡为转移,国王或皇帝们也应该自愿地屈从于其之下。只是具体的成文法是国王或皇帝们的权威所制造的,又在他们之下。然而,英格兰有着独特的宪政传统。到了十三世纪,英格兰强烈地倾向于将国王不仅置于自然法之下,而且置于成文法之下:成文法毕竟保存了自然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国王没有不遵的道理。著名法学家Bracton解释说,国王之所以被承认是上帝的代理人(vicarofGod),就是因为他表现得像神(God…like)一样。这就要求他屈从于上帝和他自己的法律:“国王必不能在人之下,但要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制造了国王。”

    这一“法学革命”,转化了中世纪的封建关系。封建领主与其封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个人的纽带。国王在开始时也是在这种个人纽带的网络中生存,属于领主中的一个,其权力属于私权力。他最初作为国王的合法性,在于他是一个符号或者平衡各派力量的砝码,维持了“国王的和平”。各路领主诸侯,通过名义上承认他的权威,获得彼此息兵的口实,免得在无休止的冲突和争斗中两败俱伤。不过,这种“国王的和平”非常脆弱,往往是各方面力量达到均衡之时暂时妥协的产物,王国的力量则经常不及最大的贵族。一旦力量的均衡打破,战争就又会爆发。然而,到了中世纪中期,一些渐渐加强了自己的权力的国王,借助“法学革命”,重新把“国王的和平”以罗马法的精神正当化,把自己打扮成法律的源泉、秩序的源泉,私权也就成了公权。这就产生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国王”。

    我们在这里不妨总结一下:“法律中心的国王”的成立,是基督教神学和罗马法汇流的结果。罗马教庭首先把教皇、大主教和主教们赋予二重人格:此世的凡身和彼世的圣体。这一语言,也被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拿去,于是有了“皇帝二体论”。其他俗权跟着效仿,又有了“国王二体论”。在这一基础上,统治世俗世界的法律又被介绍进来:君权神授,皇帝或国王(其实也包括教皇)从上帝那里获得了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虽然成文法体现了皇帝或国王的意志,但在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则是指导皇帝或国王在人间制定和执行法律的神圣理性,皇帝或国王只有在自然法之下,才能获得其合法性。在英格兰的宪政传统中,则更往前推进一步:既然成文法是在自然法的神圣理性的指导下制定的,国王的权威也必须在成文法之下。这样,俗权在合法性上渐能脱离神学而自立。“法律中心的国王”照样具有双重人格:一个是法律之下的凡身,不仅会死,也会犯法,要受法律的制约;一个则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永恒的秩序。有人则干脆把这样的“国王二体性”归结为王者和法律的二体。

    到十三世纪时,经过“神权的俗权化”和“俗权的神权化”这两个潮流的激荡,教会和帝王彼此借用对方的象征性资源来武装自己,基督之神性和罗马法(以及派生出来的教会法)的理性都成了他们合法性的基础。在此之后,这种合法性的构筑就向另一个面向拓展,即统治者个人和被统治的集体的关系。这一拓展最初的动力还是来源于基督教。1302年教皇BondifaceVIII在Unamsanctam诏书中宣示:

《学而时习之》 第一部分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神学与宪政之路(3)

    “信仰注定了我们相信唯一的教会……没有他[教会]将没有救赎……他代表着一个灵性的身体,基督是这个身体的头颅,上帝则是基督的头颅。”

    由此,“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之说就渐渐成了普遍的信仰(我个人相信,教皇此论深受古典学术的影响。因为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在讨论城邦政治时,就把城邦比作一个人,把各类公民比作这个“人”的肢体,开了西方政治哲学的“身体性”的先河,且留待后述)。我们必须注意:中世纪人对教会的理解和我们非常不同。在他们心目中,教会就是基督教世界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并不仅仅指活着的基督徒,而且还包括已经死去的和未来的所有基督徒,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普世的包容性。基督用他的身体为所有的信徒救赎,圣餐也吃的是基督身体。在这个意义上,基督和所有信徒都是一体的。

    这一观念,迅速世俗化,并被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所借用:国家就是国王灵性的身体,国王则是国家的头颅。在英格兰,这一概念更被宪政化:国王的身体,是他的议会和臣民的总和。这样,就诞生了“政体中心的国王”。国王的两个身体,一是他的凡体,一是他所代表的政体和人民。这个政体的权力,要被议会来行使。在许多场合,国王的一体是王者本身,另一体则是议会。这也就为君主立宪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日后西方的民主政体中,统治者个人和他所占据的职位(office)分得清清楚楚。政府官邸的主人有时如同走马灯一样地换,但一切井然有序,变动只能突显这个官邸本身永恒的权威和尊严。

    这里我必须澄清,我绝无意把“国王二体论”以及宪政制度和现代民主简单等同。我只是说,“国王二体论”在特殊的历史因缘中,成了英格兰宪政主义的主要精神资源,客观上使后来的民主发展变的容易了。要知道,即使在十八世纪以前的欧洲,民主制度的理想也早已随着古希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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