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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都是保证土地改革具有持久活力的必备条件。不管它们自己宣布的宗旨是什么。组织本身就在农村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1
那么,新中国成立后的衡山县及其岳村,是如何在中央政权之下建构这两个权力中心并使之协调统一地发挥作用的呢?
建国以后,国家在通过军事占领及管制建立必要的社会秩序后2,开始了系统的地方政权建设。此时在行政区划设置上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层次增加,行政区划小化。衡山县在1937年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实行乡镇行政化时,没有26乡2镇,到1946年12月,又将28个乡镇缩编为14乡、2镇,即在县以下的国家行政单位只有16个。1949年解放时设立了7个区人民政府,接管旧有的14乡、2镇及其所属的保甲,区以下沿用保甲制,全县共分为348保,3417甲。1950年8月,进行民主建政,在区以下设立乡一级行政单位。全县共设有12个行政区,下辖148个乡镇和行政村3。1952年,按照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划小区、小乡及乡及编制供给的决定》,全县共设17区,270个乡、4个区属镇、1个县属镇。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另有秘书、生产委员、财粮委员、治安委员、调解委员各1人。同时,区政府更名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后,区的数量虽有变动,但性质未变。这种情况表明,国家通过行政区划的重新设置,将原来县以下的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使行政组织的辖区缩小,这在事实上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在区乡镇以下,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衡山县延用了民国时期的保甲体制,保甲编制和保甲组织仍然照旧,原来的保长和保公所的执事人员除个别罪大恶极、有明显的反对新政府行为者外,大都得到了为新政权效力的机会。他们仍然占据着原来的位置,只不过将原来为“国民政府”筹粮征兵,改为了为新的“人民政府”筹集前线所需要的粮草。到1950华4月,开始废除保甲制,建立村级政权即村人民政府,保农民协会改为村农民协会。此时,“伪政府”时期的保甲执事人员,除少数成为新政权工作人员外,不是作为专政对象被镇压,就是作为“不可重用者”剥夺了权力。在区人民政府主持下,各乡(行政村)分别召开了农协会会员大会或农协会员代表大会,由农协会员或农协代表直接选举正副乡长和乡农民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对于自然村,则按一定的行政区划确定为行政组,由乡(或行政村)政府从那些积极参加革命的贫苦农民和那些正直的知识分子(小学教员)中指派行政组农民协会组长、副组长及文秘等人员,承担了组内的政务和村务。
由于当时各地的这类组织在名称(有的叫贫农团、翻身会)、设置和组织形式上不尽相同4,为了规范各地基层建置,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将农民协会界定为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入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通则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经乡农民协会批准后,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加入时,须得当地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组织体制上,通则要求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农民协会为基层组织,乡以上组织区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专区农民协会及省(行署区)农民协会。各级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其职权是根据政府法令和上级农民协会指示及当地农民要求,决定农民运动的方针和计划,审查农民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农民协会委员会。农民协会经费的来源是会员的工作和人民政府的补助,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一斤米。农民协会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5。为了理顺乡级政权与农民协会之间的关系,1950年12月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1人、副乡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乡长、副乡长及委员经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之。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为: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虽然,在南方许多刚解放的农村,并没有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就是乡政权的许多职能也由乡农民协会行使。但从政务院的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成文制度上,还是对乡以上的农民协会和政权组织作了较为严格的区分。乡级农民协会只是土地改革的专门性组织。而在乡以下,农民协会则成为了事实上的政权组织。
岳村就是在这时开始从自然村成为“建制村”的。当时岳村有83户,387人。自从民国初自然村落形成以来,基本上没有过独立的与国家相联系的正式权力组织。在国民政府实行保甲体制时,它与相邻的岳北村、新民村和建筑村共为一保,而保公所设在岳北村,保的执事人员一般也由其他村的人担任。解放初期,这里属于衡山县第7区,第25保的第5甲和第6甲。1950年8月,衡山设立新县政时,这里属于第7区白沙乡人民政府,白沙乡村人民政府将当时的第5甲和第6甲合并为行政6组,成为了独立的行政建制单位,并要求岳村和其他新成立的行政建制村(组)一样,迅速建立农民协会组织。
岳村成为建制单位的具体过程是在“人民政府”直接参与甚至可以说直接承办下完成的。l950年8月,岳村来了三个陌生的人,他们年龄都在30岁以下,他们就是今天仍让岳村老人们尊敬的“刘政府”、“王政府”和“任政府”。其中,刘和王是东北人。任是山东人,一个大学生,背了一把小手枪。他们来到村里后,住在村中最贫苦的农民茅屋里,吃着合着野菜的糠米饭,却热情很高地串家串户,专找贫苦农民了解情况。经过几天的摸底发动之后,他们将村里面十多个没有房子和田地的人组织起来,成立了白沙乡第六行政组贫协小组。他们还提名担任第六行政组组长和贫协小组长的候选人。岳村人用发自内心的鼓掌通过和欢迎了岳村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权力组织的领导者。接着,在第六行政组农民协会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了第六行政组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民兵连、妇女联合会和儿童团等组织。
乡一级农民协会的成立就不是这么简单了。按照当时的法令,乡农民协会的领导者即全体委员都要经过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而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农民直接选举之,没有加入农民协会的农民,经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之批准,也可以参加选举。1950年8月,衡山县进行了村扩展为乡(一般两村并一乡),建立乡政权,先以各村或行政组为单位建立农民协会,选出农协代表,然后以乡为单位召开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副乡长、委员和乡农民协会正副主席、委员。因此在第7区白沙乡成立农民协会时,岳村农民协会派出了3位代表,参加了第一次白沙乡农民代表大会。当年作为岳村代表的一位老人还能很清楚地记得当时的选举场景:候选委员围坐一圈,在他们身后放着一个碗,选举时发给每个代表与所选委员相等的豆子,依次各绕一转,愿选谁就在谁身后碗内丢一粒豆子。事实上,作为正副乡长和农协的正副主席的候选人都能当选的,因为他们代表着“政府”的意愿,都是由“人民政府”提名的,而当时“人民政府”的威望是至高无上的。当然,我们从现在的历史档案中,也发现了乡镇长与农协正副主席之间普遍存在的差异:乡农民协会的正副主席特别是委员一般都是本乡本土的人,而正副乡长则大都是上级“人民政府”派下来的非本地人士为多。实际上,正是这种差异,代表了两种权力的不同来源和权力的归属。这就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正副乡(镇)长代表着政府,农民协会是归其领导的“群众组织”。
经过这一系列的政权建设,到1950年9月,共产党领导下的衡山县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权体制,为开展土地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在这个政权体制中,中共衡山县委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它不仅可以通过设立在区级的党的支部发挥作用,而且直接决定了政府、农会及一切政权组织的活动,并以此为轴心建立了严格的垂直领导结构。在这个体制中,乡镇以上的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政府机构或农会组织的,权力来源和权力的范围都有较为严格的区分,其科层制所具有的“命令一服从”特征已非常明显。但是,到了村(行政组)一级,村农民协会或行政组农协小组,按“一切权力归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