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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国家权力强势下,改变了地方权威存在的状况和作用方式。
折晓叶等人认为,合作化实际上是外来行政力量进入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手段。合作化的过程,从政治上看,是中央行政关系在乡村社会渗透、扎根和深化的过程。从土改开始到实行互助合作,虽然有工作组作为外来行政力量从中组织和推动,但相当一部分村民的积极性和热情高涨,在村庄内部对此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回应。以后随着合作化进程的加快,村民逐渐失去了热情,而来自外部的推动则越来越强烈。在外部行政力量推动下,合作化范围不断扩大,最终将村庄从组织到人员从生产到日常生活,全部置于行政网络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村庄的行政职能,也从税收、治安、执法,扩大到执行生产计划,组织政治运动等,甚至全国性的政治斗争也会沿行政渠道很快进入村庄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30。如果从权力构成及其发挥作用的形式来看,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外来行政力量进人乡村社会,建立各种经济组织,不只是一个组织性进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地方权威的确立并与国家权力建立新的联系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之后,随着经济制度主要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的基本的政治格局是,“农民居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昔日生活在乡村社会最低层、在政治上毫无地位可言的贫、雇农,一夜间成了农村中的主人,而昔日把持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主、富农却一夜之间变得威风扫地,落到了在乡村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毫无地位可言的最低层”31。中农作为团结对象同样享有土地改革的成果,由于其所受的教育和在地方上享有较贫雇农高的威望,他们事实上成为了乡村社会的领导角色。但是,这种阶层性的变化在具体的村庄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新的地方权威的产生并不是以整个阶层普遍地位的提高来实现的,“干部”这一具有国家权力象征的新形象是新的地方性权威的“称谓”。岳村及许多村庄的事实都表明,最早的乡村干部的产生来自村庄外的影响。当革命取得成功后,国家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一些知识分子进驻乡村,按照当时对出身等政治条件的要求,选择培育一些人进行土改,有些人成为了干部,有些甚至进入到了国家的科层体制。我们在分析乡村社会新权威产生时,还发现了另一类现象,这就是,随着合作化运动不同的阶段和形式,所需要的地方权威人物也有了很大的区别。在临时互助组阶段,农业生产好手在各互助组享有了很高的威望,他们的影响力是通过自己的力气和农作技术来体现的。这种简单的组织形式并不需要太多的组织能力,人们关注的也不是是否能说会道或与政府的关系。因此,在临时互助组中,生产能手成为了事实上的权威人土。到了常年互助组,特别是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不仅产生了较为复杂的公共权力组织,而且与国家建立稳定和亲密的联系也成为了一种组织的需要。这样,成为地方性权威的各种条件也就发生了变化。那些见多识广,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便逐渐成为了乡村社会的核心。他们凭借自己走南闯北培养出的敏锐,能很容易地了解国家的方针,也能迎合需要政绩的“干部”们的心思;而且政府也需要利用他们的见识和水平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组织。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新的具有国家权力背景的地方权威人士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从社会总体意义上来说,合作化是真正意义的社会大变革,而这种“变革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较紧,如土改时期的划分阶级成分、确定每家每户分田分地分房的数量与质量等,所以,经济活动的政治化趋向及客观利益的存在,使得此期的管理机构及领导者较解放前具有高得多的权力与威望”3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级干部就一定具有了很大的权力和权威,也就是说,村一级管理机构和领导者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重要。因为,这种变革完全是国家主导下进行的,除在国家完整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的农会时期外,在互助组和初高级社里,国家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已经不断深人到了乡村社会员基层。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国家法制性权威使国家的代表或代理人,都不敢轻易超越国家有关土地改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尽管也有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活动的,但一经发现,就会受到严惩。(2)国家通过派遣工作人员进入到最基层的乡村社会,这些一般从县一级下到乡村社会的“国家干部”,对普通村民来说,就是“国家”和“政府”,他们直接进入农民之中,基本上以命令的方式将国家的意图贯彻下去。(3)当时虽然存在着部分村民对抗国家合作化决定的情况,但总的方面,特别是对那些因新政权而获得了土地的广大贫下中农来说,国家的权威还是至高无上的,这就意味着在很多场合尚不需要利用村一级中间层次进人到乡村社会,而以政治动员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则更表现为群众的革命性。在这种意义上,各村庄的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只不过是国家政令的执行者,并不具有特别的权力和权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部分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反抗和抵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削弱了乡村干部的权威。农民对于合作化运动的抵制主要在高级社阶段。高级农业社成立几个月后,由于取消了土地报酬,部分田亩较多或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减少了收入,部分农户因耕牛农具折价偏低又未能按约付款,加之粮食减产,征购任务增多,社员口粮紧缺等原因,出现了部分社员要求退社,有的社员到社里要求还钱、配粮,有的到社里牵走耕牛、拿走农具,有的地方出现了揪打干部的现象。在这种压力下,有许多社干部要求辞职,农民离乡外出,部分高级社处于严重涣散状态33。当时的中央领导人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认为农村出现这些紧张状况是阶级敌人和农村资本主义势力向社会主义进攻,企图搞垮社会主义阵营。1957年8月,五县根据中央青岛会议精神和湖南省委的指示,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反资斗争),批判以富裕中农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倾向,通过运动的方式,批斗了一些干部和社员,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动手打人,甚至打伤人、打死人的现象34。无论是“干部”被揪打、还是被批斗都会影响到“干部”作为地方权威的“合法性”。
第三,合作化运动是家族性组织逐渐遭到破坏的过程,家族权威不断弱化。
族权在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新中国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也必然会限制和冲击宗族组织和宗族权力。在土地改革中,国家运用法律力量没收了家族活动的寺庙、祠堂、族田等财产,摧毁了家族活动的物质设施,并用阶级划分等手段强制性地割断了人们的宗族联系。在合作化运动中,国家又运用“行政力量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家族聚居的社区格局作了持续有力的干预、调整和组合,通过对原有居住点的重组,及开发荒地、移民建立新区等措施,形成混合的、杂居的新的行政格局,使家族聚居、家族联系失去了原有的便利的地理条件,家族间日常的交往更困难”35。当然,国家行政权力对家族势力的冲击和改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互助组阶段,家族式的互助行为并不是国家所反对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了肯定。我们在岳村的调查中,有许多老人在回忆互助组的发展时,都讲到当时政府的工作人员,为了发展互助组织,还动员各个家族在原来的家族内的互助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互助组。事实上,许多临时互助组,都是这种以亲友关系为基础的。就是在常年互助组还是可以从中看到家族关系的影子。所不同的是,互助组的亲属关系,已不限于原来的亲情或友爱的性质,它是建立在经济互惠基础上进行的等价交换。而到了初级社阶段,这种具有家族式的互助则由一定地域性的互助联合所代替,到了高级社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这些组织不同于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而是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族的集体组织中,以社区行政群体取代村落家族共同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的社会功能,弱化了家族权威。
总而言之,合作化运动是规划性的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其主导性力量。在国家权力强势下,地方权威改变了存在的状况和作用方式;家族权威则不断地减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合作组织不仅体现了这种博奕过程而且最终形成了“村社合一”的政治结构。
三、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
公社化运动应该是中国乡村社会有史以来最有影响的事件之一。对于这一历史事件,已有许多研究者从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文化等多种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不仅向我们展示了人民公社运动具体的历史图景,而且追究了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方面的根源,并对人民公社体制给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客观而有意义的评述。我们将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