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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队干部通过服从公社干部的指挥来换取其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威性。到生产队一级,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了。黄宗智的研究曾表明,在生产队充当主要领导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使。在国家政权与村社内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工作较易做。但当两者发生摩擦时,第一个感到压力的是生产队长。因此,一方面,生产队长少有人问津46;另一方面,“在农民看来,生产队长是与他们的利益最直接有关的人,比大队干部的影响直接得多。在这个层次上,不称职或懒惰的干部影响每一个人的收入。农民们因而相当严肃认真地选择队长”47。但我们在岳村的调查发现有时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一般的情况,生产队长还是人们获得社区权力的重要表现,所以人们还是愿意担任此职务,特别在当时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料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担任生产队干部是农村居民进入权力体制重要的途径。至于有关生产队队长的选举,在这个阶段还是较能严格地按照国家的制度安排进行的,虽然公社干部和大队干部经常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这种选举,但还是基本上能够体现民意,由上级干部直接指派的情况并不常见。
(3)村级党组织的普遍建立。
人民公社在调整阶段的另一个特征是,在实行社队分权体制的同时,将党组织网络延伸到了大队一级,以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一元化领导。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将“支部建在连队”作为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肯定了下来。但是,在广大农村按行政区划在乡镇以下建立党的组织一直到1961年人民公社调整时期才得以完成。其主要原因虽有党员的发展问题,更主要还是体制需要问题。从党员发展来看,衡山县1949年解放时,全县共有地下党员498人,中共衡山县委共没有7个区委会。到1950年底,为纯洁党的队伍,在对地下党员进行清理的同时,只以个别吸收方式在农村和机关发展了19名党员,全县共产党员524人,设12个区委会,42个党支部,农业支部27个。1952年4月后实施公开建党,当年发展党员227人,党员总数达到759人。到1954年全县共有党员2330人,其中农村党员1815人。到1958年设立人民公社时,全县党员9051人,其中农村党员6780人,21个公社中都没有中共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有总支或支部,共有302个总支和1037个支部48。但是,这时的党支部并不是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确定的。有的大队有党支部,有的大队则没有建立党的组织。比如,岳村当时共有党员11人,建筑村有党员9人,他们均属于邻村的白果人民公社白沙大队党支部49。
到了1961年,由于人民公社在整顿时期实行了社队分权,大队从行政上已获得了部分权力。但国家并不希望因此而失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其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各行政区划内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因此,在1961年5月,衡山县各人民公社均以大队为单位建立了党支部。白果人民公社岳村大队党支部就是在此时成立的。自此之后,中国共产党岳村支部委员会始终处于岳村政权的核心位置,成为了乡村政治权力的重要角色和决定性力量。
(4)重组阶级队伍,对地方权威性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为此,衡山县委召开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联系本地实际,将阶级斗争的表现概括为分田单干、投机倒把、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打击干部、破坏生产、封建宗法势力复辟、搞迷信活动、赌博等“八股黑风”。6月,县委分两批集中632名县、区、社干部下到大队及生产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即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提出重新组织阶级队伍,贯彻依靠贫农、下中农的阶级路线,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贫下中农小组,大队和公社建立贫下中农协会。岳村贫下中农协会是在1963年8月成立,各个生产队都成立了贫协小组。贫协会成立后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公社工作组领导下进行“四清”。岳村的“四清”工作先后进行了近三年,到1966年5月份才最终完成。在这场持久的乡村政治运动中,每个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队长、副队长、会计及民办教师)都要就自己主要社会关系的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和“四不清”错误事实进行自我检查和交代。经贫协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后,再由大队工作组提出意见,最后报公社工作队队部党委作出决定。对于这些干部的处理,首先要经过贫下中农协会这一新组织起来的权力机构,这在事实上提高了贫协组织的权威而抑制原大队和生产队的权力。乡村社会的这种权力和权威状况,必然增加了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的依赖,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通过政治组织化而得到了加强。与这种政治权威下降相联系的是其经济利益也受到一定影响。自此以后,岳村大队的主干也从5人减少为3人,其报酬也大幅减少,即支书从原来的1800分减为1100分,大队长兼副支书从原来1200分减为850分,会计兼秘书保管原来的1400分减为900分。
(5)家庭单位化,“户”是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
人民公社初期的军事化管理和公共食堂的设立,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传统家庭的全面否定,其许多做法与太平天国时期相类似。因此,也注定会受到乡村社会最坚决的抵制。最终只有撤销公共食堂,恢复每家每户的生活。但在集体经济还全面控制乡村社会时,每家每户的生活需要以集体劳动为依托。建立相应的分配制度也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在生产队作为最基本的生产核算单位的同时,以家庭为主体的“户”也就成了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其贯彻执行的基本分配政策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此,国家建立了十分复杂的分配指数。岳村大队各生产队1963年决算分配到户明细表格这些指数具体分为两基检查即基本劳动日和基本家肥。基本劳动日包括任务工分,实完成,超过数,减少数,应奖数,应罚数。基本肥也有任务数、超过数、减少数、应奖肥数、应罚肥数。参加分配的工分有奖罚后实有工分、照顾工分、家肥工分、干部补贴工分和罚后实有家肥。分配又分为两个部分,即粮食分配和产值分配。粮食分配包括基本口粮、按工分粮、按肥分粮,照顾补助粮、现金投资奖励粮,两基奖励粮。产值分配包括劳动报酬,家肥折价等。
也就是说,尽管在人民公社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但并没有否定家庭作为劳动核算及分配单位。家庭的劳动核算及分配单位的性质,也就决定,“在公社中,家长的权力是唯一不需要经过公社(政府)批准而又为公社所承认的制度化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和传统的文化设计处理家庭事务。政治权力渗透到农民家庭中,家庭的内部关系、生育、子女教育、婚姻、老人赡养、生产乃至消费等等都受到公社规范的制约”50。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8年,人民公社革命化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在革委会体制下的社队集权制。
1966年至1976年国家进入到“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人民公社体制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就时间而言,人民公社体制的这些变化较之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变化来说,要推后到1968年,其最后的改变时间则为1978年。在这个阶段,人民公社体制的政治结构特征是,在革委会体制下的社队分权制。
(1)公社法定组织体制由革命化的革委会体制所取代。
1967年,县、区、公社行政机关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瘫痪,“正常的社会秩序丧失了,人们熟知的行为规范失去了约束力,造反派以革命的名义为所欲为”51,整个农村同全国一样,处于混乱之中。19邱年2月,衡山县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衡山县各区成立革命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政工、群工、人民保卫、武装、民政等干部。随后各公社也相继成立了由军队代表、领导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称之为“三结合”的领导班子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政工、群工、武装、人民保卫、民政、秘书等干部。大队也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生产队增设政治指导员(后改称政治队长)。
这种革委会体制与人民公社的法定体制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这种革命化的革委会体制缺乏制度性约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1971年以前,群众性是这些革命组织最为突出的特征。当时在湖南等地具有广泛影响的“贫下中农挺进队”52,就经常取代各公社的革委会组织而发号施令,各公社的革命委员会组织也有他们的代表,有时这些革委会的运作方式也与造反派组织相似。
(2)强调乡村居民的政治性,建构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
文革初期的政治混乱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快就以各种方式表现了出来。进入7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发出的“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命令,也深入到了乡村社会。为了治理这种由群众性组织所造成的社会性问题,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权威替换。就像在土改完成后撤销农民协会组织一样,用新的权威性组织替代这些群众性组织是最现实的选择。这个新的权威性组织就是已被革命群众扫荡得体无完肤的各级党组织。但要恢复党组织的权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文革初期,各公社和大队的党组织先后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