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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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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1960年至1967年,人民公社定型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政社合一体制下的社队分权。
  人民公社在第一阶段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迫使党和国家认识到其体制性的缺陷。为了巩固完善人民公社制度,1960年,毛泽东亲自挂帅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1960年冬至1961年春,中共湖南省委派工作队到衡山县开展以“反五风”为主要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运动中有4…5%的农村干部受到批判或斗争,有些人被集中起来反省,其中约有15%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并对公社大队两级干部作了大幅度的换班。据1961年12月编制的《白果区历次政治运动批判斗争对象摸底表》记载,在这次运动中,白果区共有28位大队总支书记、公社党委宣传委员、公社党委副书记,农水干事、公社党办主任、公社行政秘书、公社副主任,因五风问题、违法乱纪,有的被开除党籍,开除出国家干部队伍;有的受到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同时,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下放了2127名干部职工回乡务农,清查并退赔“一平二调”的财物,发放救济物资,解散公共食堂,重新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开放产销直接成交的农村集市,大幅度核减粮食统购任务。同时,两次调整公社体制,缩小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三权”(因地种植权、技术措施权、安排农活权),“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向大队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可得奖励。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少扣多分,坚持劳逸结合,实行劳动保护。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权,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30年,实行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通过这一系列整顿后的人民公社体制具有如下特征:
  (1)区建制的普遍恢复,缩小人民公社的规模。
  1961年8月至1968年2月,衡山缩小公社规模,恢复区的建制。区的行政机关仍为区公所,为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设区长、副区长、秘书、会计事务、公安特派员、生产助理、财粮助理和妇女主任等。衡山县设8个区,下辖56个公社和2个镇。在一定的意义上,恢复区建制,表明国家在处理国家权力与乡村权力结构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表明,国家在实行政社分权时,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性质也作了一定的界定,在实行经济组织政治化的前提下,人民公社体制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它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的合一形式,必然会生长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利益。为了使人民公社的组织性利益能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有必要建立新的行政控制方式,即恢复完全属于行政的区建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渗透力。
  公社内部在调整机构设置加强职能作用的同时,还缩小了公社的规模。当时的衡山县各公社撤销了各工作部,设农水委员、工交财贸委员、武装部长、公安员、会计等。白果公社1964年有生产大队11个,生产队110个,总户2053户,人口8770人,其中农业人口为8684人。岳村112户,485人,全劳动力96人,生产队6个。到1967年,白果公社共有11个生产大队,79个生产队,2168户,9732人,其中农业人口9331人;耕地面积11557亩,其中水田10754亩,旱地803亩。岳村大队合并为5个生产队,105户,508人,全为农业人口45。
  (2)建立公社内部的分权体制。
  根据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有一整套严格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就其权力形式和职权来说,可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都由代表大会选举,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具体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1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具体的职责是: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3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的必要的协作;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干部决定。事先都应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生产队社员大会要定期开会,每月至少开一次。社员大会也可以根据生产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据社员的要求,临时召集。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向社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对于全队有多少收入,有多少开支,库存有多少物资,社员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等等社员所关心的事情,必须向社员一笔一笔地交代清楚。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随时听取社员的各种不同意见,既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当然,需要指出的,这些只是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我们在岳北的调查发现,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中,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具有不同的反应能力。一般来说,在公社层面上,由于公社是国家的行政体制的基础,属于严格的科层体制,因此根本不存在民主选举的问题,公社的社长一般都由上级党政指派,很少有可能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员大会基本上流于形式。在大队一级,虽然大队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建制,但由于大队主要干部实际上享受了脱产或半脱产的待遇而且也掌握了大队范围内的许多重大权力,因此是许多人所希求的,成为了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资源。这样,公社与大队干部的关系就成为了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公社干部通过决定由谁担任大队干部来控制生产大队,而大队干部通过服从公社干部的指挥来换取其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威性。到生产队一级,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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