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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_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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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家提出通过转让国有股实现管理层收购的“宇通客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起因就是公司虚报资产和负债。处罚书指出,“宇通客车”在编制1999年年报时,采用编造虚假记账凭证等手法,共计虚减资产、负债各13500万元。在此次虚减资产的一年后实施管理层收购,其用心不言而喻。

  罗培新:国资流失,还与我国目前薄弱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现在大批地方国企搞破产逃债,形成银行呆坏账,而当地法院推波助澜,“助纣为虐”。这是因为“破”掉的是国有银行的资产,而地方企业则可以逃掉银行债务,这显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人、财、物都由地方供给的法院,司法的“地方本位”自然难以避免。同样地,在国企高管侵吞国资而酿成诉讼时,司法往往被地方上的人情或者利益所俘获,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防范国资流失的法律处方

  顾功耘:如何做到既能防止国资流失,又能不“惜售”,我认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要选择合适的国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依靠监管机构的监管,保障改革的顺利展开。

  现在应从三个层面加紧立法,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法,二是国有资本运营法,三是国有企业改革法。监管法解决体制、职责问题,运营法解决国有资产转为国有资本经营运作问题,改革法解决国企的内部体制和治理问题。我希望高层领导把注意力尽快转移到相关的法制建设中来,以法律引导、规范和促进改革。

  吴弘:在改革不断市场化、规范化的今天,国企与国资改革是没有回头路可走的,完善相应的法制才是惟一出路。应该看到,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监管不严,总有一些预想不到的侵害国资的行为发生,这需要法制及时应对。

  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是现代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医治市场痼疾的一剂良药。国企与国资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透明度不够。国资的转移或是暗箱操作,或是故布迷云。国资改革万众瞩目,不应该也不必要秘密进行。

  任荣明:我认为,在目前我们尚未找到一套有效的国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先不必急于否定MBO的做法。不管怎么说,MBO也是一种激励方式。问题在于,我们能否找到有效的方法去修正弊端,或寻找一种更好的激励机制来替代目前国企MBO的做法。国企的资产为全民所有,但必须授权或者信托一部分人经营。任何偏离兼顾经营者、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改革都无法取得成功,更不会为社会所认可。

  此外,我国应当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国企老总的能力与贡献形成科学的市场评价体系,将国企老总的收益与其贡献挂钩,而不是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挂钩。

  胡鸿高:我国的大部分法律,大都是从“消防”考虑,急就而成的,往往带有“救火性”和局限性,因而也就有片面性。郎氏的“炮轰”,迫使我们去考虑“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国企”,以及如何造就平等机会、防止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等问题。另外,信托、租赁等西方行之有效的国企运营办法,在中国大环境未改变的情况下引进,并希望其发挥作用,恐怕不能太乐观。因为一是中国自古以来“解构”能力很强,二是租赁承包已被历史证明收效甚微,三是我国制度文明建设尚未取得足可依赖的成就。

  韩长印:我认为,针对目前问题最多的MBO,应当强制性地引入信息披露规定,要求转让方将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于相关的报刊和网站上,并广泛征集受让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很多问题,都会在阳光下的竞争中消失。

  罗培新:我们常说,经济体制需要转轨,公道良心却不能脱轨,在这方面,法律的作用必不可少。但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对转轨时期的法律期望过高。法律的确定性或者说刚性,往往是和社会变革时期对规则的弹性需求相矛盾的。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曾说过,如果在社会转轨时期,一切规则都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那必然会增大改革的成本。在国资这一块,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历经十年风雨仍难以出台,就是这个原因。

  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许多问题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尽管如此,这部暂行条例也还面临着市场的重重质疑。但我认为,将国资流失一味归咎于国资部门失察,或者一味归咎于法律的粗疏,都有失公允。国资流失,在目前经济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很难完全避免,这里面有地方和中央的财政分权问题,如地方国企和国有银行的利益博弈,有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也有市场化改革后国资隐性流失显性化的问题,许多问题法律无能为力。

  目前法律能够做却做得不好的地方是,如何将地下交易推到阳光之下,比如说目前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拍卖竞价规则很不完善。另外,在设计规则时要多注意避免产生道德风险。譬如说,东欧国家在搞MBO的时候,规定企业要连续三年盈利,企业的高管才能将它买入。换句话说,就是要卖企业,也要卖给有能力把它搞好的人。而不像在中国,许多国企的高管故意把企业搞烂,然后MBO,压价将其买入,产权变更后,马上乌鸡变凤凰。设计法律规则时,要对人性做最坏的设计,才能避免道德风险,并取得最好的效果。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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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郎咸平何咎之有 
 



  南方周末   2004…09…16 14:44:14 

  □朱达志

  我对“郎顾之争”一直未发言,原因是,作为一个普通公众,我对于经济思想方面的一些重大话题缺乏起码的学养与底气,实在不敢妄语。

  然而,9月7日的《中华工商时报》中的一篇报道,却终于刺激起了我的发言欲。该报道后面的一则“记者手记”让我有话想说:因为它所涉及的已不再仅仅是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话题了。还是先看看原文吧:“据说在国资委内部,已被媒体大肆渲染的‘郎顾’争论并没引起多大的波澜……问题的焦点已经集中在如何去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上,各方人士也已不约而同地希冀郎教授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否则他难辞其咎’。国资委的有关人士说。”

  显然,国资委并未正式发表这样的观点,记者也只是“据说”。但上述话我听了还是不舒服,但愿我以下的话是在向风车开战。

  何为咎?郎咸平有什么咎?他又有资格辞这个咎?

  所谓“咎”者,词典上的解释和我们通常的理解,是指过失或者罪过。作为经济学者的郎教授,他对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作出自己的判断,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是出于社会责任、学术良知,还是课题研究甚至“自我表现”的需要,他的做法都合理合法。这也正是公共知识分子之于这个社会的责任、义务。我们的社会当下最需要的人中,就理应囊括这些敢于直言、勇于碰硬的苏格拉底式的“牛虻”。从这个意义上讲,郎咸平的直言不讳是值得这个社会给予足够尊重和褒扬的,怎么反倒成“咎”了?

  再说,郎咸平有资格“辞咎”吗?没有。知识分子毕竟不是行政官员;即便他们做了政府的幕僚,也只能对某些具体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决不可能决定或改变其根本的走向———即便如此,他们也不是直接的决策者,因此不可能对政策实施的诸种后果负道义的和政治的责任。那么,他们有什么咎可辞?

  具体到“郎顾之争”,迄今为止也仅仅体现在传媒这个层面的讨论当中。至于顾雏军诉郎咸平“诽谤”,那应该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跟“有关人士”所言之“希冀郎教授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案’”无关。作为一位学者,郎咸平对某些占据着主流制高点的国企产权改革理论和政策提出一些批评,但是否就必须责令他非得拿出一个“解决方案”来不可?是不是所有的医生都必须既能诊断又能上手术台?否则就要向他宣告:你“难辞其咎”?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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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的几本书 
 



  南方周末   2004…09…16 15:13:16 

  ■秘密书架

  □杨奎松

  看到编辑发来的几篇范文,一下子想到,是不是也可以介绍一些自己早年感兴趣的理论方面或者专业方面的书籍乃至小册子,比如《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或《历史研究》等。因为,正是它们,使原本远在学问大门之外的我对许多问题发生了兴趣,影响了我此后30年的人生和志向。但是,想来想去,严格地讲,我更喜欢的,还是那些能让人读罢便会回味无穷的名诗名篇,像李白的《将进酒》和《蜀道难》、像朱自清的《荷塘月色》和《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之类。当然,它们不是书,而要说我喜欢《唐诗三百首》或《中国现代散文作品选》,似乎也不很准确。具体提到书,我喜欢读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小说;一类是回忆录或人物传记;一类是纪实作品。

  说到小说,我要说我过去曾经特别喜欢读的,还是《三国演义》和《红楼梦》。中国的古典小说不多,而我开始对文字读物感兴趣的时候,恰逢“文革”,就连小人书摊上也找不到几种没读过的书。从十二三岁以后,我渐渐地开始试着去找那些当时几乎可以算是禁书的古典小说来读,像《封神榜》、《聊斋》、《儒林外史》以及《水浒传》之类,都是那时读的。但真正让自己着迷的,并且先后读过两三遍的,还是《三国演义》和《红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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