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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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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160号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独立性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保密第五章 收费与佣金
        第六章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七章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八章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立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五章 收费与佣金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六章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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