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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的司法公正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渐渐认识
到“同态复仇”是野蛮的作法,肉体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刑罚,因此社会对这些
作法必须加以限制和制止。于是,盗窃者不必再被砍掉手,强奸犯也不必再被割去
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时间的监禁和劳动改造。与此同时,人们对待死刑的态
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杀人偿命,这似乎是自古以来就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杀人
犯,砍头和绞刑甚至都不足以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于是要五马分尸,要千刀万剐。
但是当人们的司法公正观念中越来越多地加入了人道主义成分时,死刑的执行方法
也就发生了变化。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毒液等方法相继问世,以便尽量减少
死刑犯人在结束生命时的肉体痛苦和折磨。而且,死刑本身也开始受到抨击和反对,
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
世界各国对监禁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国家的有期徒刑可以长达数
百年。前些日子,听说一位美国法官对一名罪犯数罪并罚,累加刑期为250 年。那
名罪犯请法官少判点儿,说他反正也活不了那么多年。法官说,你能服多少年就算
多少年吧。谁知道人的寿命究竟能有多长?万一你要是活了250 年呢!
据说,这也是一种刑罚的文明。
曾经有很多人问蔡世新:“蔡律师,你为什么不做刑事律师?到法庭上去辩护,
那多光彩!”
他说:“我感觉我实在无法为一个杀人凶手去辩护,说他没杀人或者精神错乱。
在我的良心上说不过去。不能为了钱去做这种事情。”
从此以后,他决定不做刑事案的辩护律师。
往往一个案例就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态度,使他对事业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
蔡世新在法学院学习时,曾就杀人不偿命这个问题,与班上来自西方国家的同
学探讨过:为什么你们认为,杀人可以不偿命?在中国,杀人是要偿命的。
他们说:曾经有人在英美国家对杀人犯做过一个心理调查。答案是,当一个人
犯了重罪的时候,他脑子里如果想到整个法律体制,想到杀了人自己也必死无疑的
话,那么他在杀与不杀之间,往往倾向于杀。杀人灭口,可以侥幸地逃过一死。这
时候,他下手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法律没有死刑这一条,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
那些犯重罪的人,不一定再去杀人。
蔡世新不赞成这种说法,他认为不符合逻辑,起码不符合中国人的逻辑。他不
否认在中国有很多抢劫杀人的案例,但也有很多抢劫犯没有杀人。西方国家有抢劫
不杀人的,也有抢劫杀人的。后一种情况在美国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这又怎么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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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动口不动手
在中国,夫妻之间吵架,吵着吵着就动起手来,不是丈夫打了妻子,就是妻子
打了丈夫的事情,屡见不鲜;做父母的因为生气动手打孩子,更是不足为怪。而在
加拿大,这些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否则,只要有人报警,动手打人者就会被警察铐
走。中国有句老话叫“君子动口不动手”,那只是一种道德要求,并无法律上的规
范。在加拿大,你不想当君子也不行,法律要求你必须当君子,不然就要尝尝铁窗
的味道。蔡世新曾亲自处理过这样的案例。
1993年,一个姓黄的女士急乎乎地给蔡世新打电话:“蔡律师,不好了,我家
老公给警察逮起来了!”
蔡世新问:“怎么回事?”
“因为打架。你能不能把他保释出来?”
“可以,你到我办公室来吧。”
不一会儿,黄女士来了。原来,她和丈夫吵架,丈夫动手推了她一下,把她推
倒在地上。她一着急,就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很快就来了,问她:“是你报警么?”
“是。”
警察二话没说,就把她丈夫铐起来了。
她对警察说:“你们不能抓人,他是我丈夫。”
警察根本不听她的话。
她很气愤:“我说他打人,但是并没有说要你们把他带走啊!”
警察说:“你已经报了案,抓不抓人就不是你负责的范围了,有事可以找你的
律师。”
黄女士40来岁,刚到加拿大时间不长,还没经历过这种事情。报警原是想吓唬
吓唬丈夫的,没想到加拿大警察这么不讲情面。她只好找蔡世新出面。
按照加拿大法律,夫妻吵架动了手,动手一方就会被以“攻击罪”assault
起诉。不管你夫妻为什么吵架,只要动手打人,就是“攻击罪”。
黄女士对蔡世新说:“蔡律师,请你一定帮忙,把我丈夫保释出来。”
蔡世新说:“没问题,这又不是什么大案子。”
在加拿大,对不重要的案子,在没有判决之前都可以保释。交纳保证金之后,
当事人要在家里等待开庭,一般等待15天左右。出庭时保证金还退给你。如果你不
来出庭,不但保证金没收,警察还要再去抓捕归案。当然,重要的大案就不能保释
了。
蔡世新把黄女士的丈夫保了出来。开庭的时候,黄女士的丈夫对检察官所指控
的罪行和提供的证据供认不讳。蔡世新在法庭上辩护说:他是不久前刚从中国来的,
在中国,夫妻之间吵架动手不是什么特别大的事,希望法官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
个特殊的背景,以及文化和种族的差异。
法官最后判定黄女士的丈夫有罪,但考虑到他是新移民,不太了解加拿大的法
律,还考虑到他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系初犯,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如果是第二次犯罪,或是惯犯,这种“攻击罪”,很可能要判3 个月或者半年
徒刑。
过去在蔡世新的印象中,中国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小时候调皮,
用弹弓打人家的玻璃,就被父母用竹条子抽打过。到加拿大以后,知道那里有禁止
父母打子女的法律,但是没有太当回事。直到有一天他亲自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才
有了深刻的体会。
一家从广东刚来的夫妇,丈夫姓张,40多岁。他们有个男孩,十来岁。夫妻俩
一个在餐馆打工,一个在制衣厂打工。辛辛苦苦到加拿大来,就是为儿子将来有发
展。但是儿子偏偏贪玩,不喜欢读书。张先生非常生气,就把儿子教训了一顿。
儿子不服气,说:“你不用管我,老师在学校说,你们家长不能随便管我们。”
张先生一听更是来气,本来指望你好好出息,将来有一天出人头地,没想到刚
来没多久,自己不出息,倒开始教训父母了!张先生一气之下,就打了儿子几巴掌。
结果儿子跑到学校去告诉老师说:“我爸爸打我了。”
小学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就带着他儿子去报告了警察。警察马上去把张先生一
铐,要带走。张先生因为语言不通,也没搞清楚是怎么回事,拼命挣扎,那手铐越
弄越紧,吃了很多苦,最后还是被带走了。
有人说,加拿大警察那种管家庭事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超过管杀人犯和放火
犯。虽有讥讽之意,倒也决非夸大事实。
张先生被带走以后,他的一个朋友找到蔡世新,请求帮忙。蔡世新接了案子,
又是先去把人保释出来,然后再去开一个小庭,作一次简单的辩护,法官就把人放
了。
这种事情在美国也时有发生。美国律师张晓武就曾对笔者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在美国迈阿密,一个中国企业家刚到那里不久,因为女儿不好好学习,乱交异
性朋友,他非常气愤,就打了女儿几巴掌,被女儿报警,警察很快就把他抓走了。
后来的结果与蔡世新在加拿大处理的个案情况相似。
多伦多华人社区请蔡世新去给那里的华人讲解加拿大法律,他就把他遇到的案
例讲了,并反复告诫他们,在加拿大和美国,千万千万记住,君子动口不动手。另
外“动口”还要有一个度,不能有威胁死亡的语言。一旦有威胁死亡的话,也会构
成“攻击罪”。蔡世新在西安大略大学读书时,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
北京大学来的一个读哲学博士的留学生,40多岁,可能是读书压力大,情绪不
好,和同系的一个中国留学生关系很僵,他俩经常发生争执。有一天他在电话上对
那个同学说:“你再和我闹,我就拿刀捅了你!”
对方的电话上有自动录音机,把他的话录下来了。然后马上报告警察。警察就
把这个学生铐走了。罪名就是“assault (攻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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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是大罪
世界上现在共有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和一个英美法系。
“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主要是以拿破仑的民
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为主。大陆法的特征是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
中国在法律结构上借鉴了大陆法系,也继承了中国的传统。中国历来是个成文
法的国家,从秦朝李斯开始,就把法律书写成文。
英美法又叫普通法,主要是在英国历史上的英联邦国家使用。英美法的特征是
以判例的形式出现。任何一个案子,法官都要找到一个相同或相近的判例去参照,
才能判。
加拿大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只有部分法律是成文法:如宪法、海关法、刑法、
移民法,以及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因为在17、18、19世纪,英国没有这些法
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基本都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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