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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发现,有犯罪心理却未发生犯罪行为的人比有犯罪行为的人多出数百倍(高锋,2002)。也就是说,有犯罪心理并不一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还涉及很多其他因素,如犯罪时机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在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但也有例外,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所以,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合理的解释。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及心理状态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二者的关系错综复杂。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有三个: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通俗地说,有犯罪心理的人,不一定必然是现实的犯罪人,如果没有合适的情境刺激,可能终生都不会犯罪;而另一方面,有犯罪行为的人,则一定会有犯罪心理。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了解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入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错综复杂。具体地说,二者的一致性表现在: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盗窃、抢劫、诈骗、贩毒、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贪利、报复、嫉妒、友情、好奇心、显示欲等心理都可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欲等动机支配下,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是相一致的,但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着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结果不一致,刑法学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即属这种情况。如某犯罪人在报复动机支配下,趁黑夜潜入仇人卧室欲杀仇人,因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误杀仇人之妻。二是犯罪人本无犯罪动机,只是在别人胁迫下不得已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基于上述对犯罪心理学对象的理解,结合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下面一些问题:
(1)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学科性质、对象、任务、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历史。
(2)个体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包括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静态分析——哪些因素与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有关;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动态分析——个体的犯罪心理和外在情境如何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后以及犯罪过程中心理状态的变化,犯罪人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的形成等等。
(3)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包括不同主体的犯罪心理分析(年龄、性别、犯罪经历等)、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财产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变态心理犯罪等等)。
(4)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书主要涉及近十几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较大并有较丰富研究成果的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即“测谎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二,罪犯心理矫治,即运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原理和技术对监狱中服刑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本教材的基本体系按上述问题安排,全书共分为十四章。第一、二章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部分,涉及犯罪心理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发展历史以及国外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理论。第三章至第六章为个体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包括犯罪心理形成的静态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动态分析、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等内容。第七章至第十二章为不同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主要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进行描述。第十三章至第十四章是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其一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侦查阶段的应用;其二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技术在改造罪犯工作中的应用。
三、犯罪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就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而言,它是一门由法学与心理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因此,犯罪心理学既与众多的法学学科关系密切,又与心理学的许多分支学科紧密相连。下面介绍几个重要的相关学科。
1.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其中包括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刑罚的具体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犯罪,是以刑法中有关犯罪的规定作为依据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刑法学的制约。例如,犯罪心理学在研究如何确定犯罪的定义、划分犯罪的类型、控制和预防犯罪等问题时,要受到刑法学研究的制约,刑法学的研究为犯罪心理学提供了法学和法律上的依据。反之,犯罪心理学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研究成果,又为刑法学研究犯罪提供了某种认识和理论的基础。例如,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要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
2.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预防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刑事法学(魏平雄、许章润,1987)。犯罪学是从宏观的角度透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综合地研究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犯罪预防的对策。总体上说,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把握,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变化规律,因此它与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处于同一学科层次上,同属于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犯罪学十分重视对犯罪成因论中的个体因素的探讨(戴宜生,200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仅可为其提供丰富的资料,而且还可提供不同于其他研究的手段和方法,使我们对犯罪现象的探讨更有深度,提出的犯罪对策更有针对性。
3.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
普通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学科,是心理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它要应用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特殊的群体——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因此,普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心理的实质、各种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人的心理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心理学研究的各种方法等都要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得到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又可丰富和发展普通心理学的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不断完善。
4.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系统研究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的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中揭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律,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社会化、攻击行为和利他行为、群体心理、领导心理、人际关系心理等理论都要在犯罪心理学中得到具体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和理论。例如,犯罪人错误的社会化,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互动,团伙犯罪中的暗示、模仿、从众、责任扩散、去个性化等问题的研究可大大充实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如果从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反社会心理的角度出发,可以把犯罪心理学看成是应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
5.犯罪心理学与法律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又称为法制心理学,是应用现代心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和解决有关立法、司法、守法、违法和法律宣传教育中固有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从属于心理学和法学母体的分支学科,是一门介于心理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罗大华,1994)。法律心理学包含很多分支学科,如立法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矫正心理学等等,犯罪心理学也是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除此之外,犯罪心理学还与刑事诉讼法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