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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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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正、学录讲解经书,然后要进行覆讲、上书、覆背,每月三回,周而复始。所习内容为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易经》、《书经》、《诗经》、《礼记》、《春秋》)、《性理》、《通鉴》等,还有兼学习“三经”、“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数百字,并立“日课册”,按期交助教等查验。每月十五日,祭酒、司业轮换考课四书文一篇,诗一首,称大课。一般是司业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厅课经文、经解和策论。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学正和学录还要分别主持考课,试四书文、经文和诗策等。监生坐监的期限,始初各种贡监生并不一样。恩贡、难荫、由廪生出身的副贡,时间最短,为六个月。其他有八个月、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的。例监最长,为三十六个月。雍正五年(1727)规定,各监生肄业,均以三年为期。修业期满后,可应吏部铨选,以教谕、训导等选用。
  清代,还有两种学校隶属于国子监,即国子监算学和八旗官学。
  算学,乾隆四年(1739),额设满、蒙、汉肄业生共六十人,学习五年期满,分授钦天监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学,系为培养八旗子弟而设。顺治元年,八旗驻地各建学舍,为八旗官学,次年,合两旗官学为一学,教习在国子监肄业生中考选,主要用恩、拔、副贡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设学额百名,其中满洲六十,蒙、汉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学生肄业以十年为期,其中汉文明通者,拔为监生,升入太学。官学中的汉教习,三年期满,分等引见。一等用知县,二等用知县或教职。嘉庆、道光年间,官学渐渐废弛。
  此外,京师还有宗学和觉罗学。顺治十年(1653),八旗各设宗学,选满洲生员为师,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岁以上,均入学习清书(满文)。雍正时定,左右两翼设满、汉学各一,王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及十九岁以上的已曾在家读书情愿就学者,均令入宗学分习清、汉书,学内兼习骑射。乾隆时定,宗学额数左翼以七十人为准,右翼以六十人为准。每十名生徒,派设教习一员。觉罗学正式设置于雍正年间,规制与宗学略同。学成后,与旗人同应岁、科试及乡、会试,或考用中书、笔帖式官职。另外,京师还有隶属于内务府的景山学与咸安宫学,有世职官学、八旗及礼部义学,有健锐营、外火器营、圆明园、护军营等学,这些都是为八旗子弟而设,体现了清朝廷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
  清代,设学官督理地方官学,规制相当严密。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提督学政掌管一省学校政令的贯彻,主持岁、科两试,考核师儒的优劣和生员的勤惰。学政在地方,无论官阶高下,皆与该省督、抚平行。各府、州、县学,皆设有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一人,并设训导辅佐之。雍正年间,定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官,学正、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官。清政府对教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奖罚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尽心训导,六年之内,所属士子无过犯,该省督抚学政据实保题,以应升之官即用。
  学校生员亦有定额,需经考试才能录取。读书士子未入学以前称童生、俊秀,经过县考、府考、学政院考取中后,即可入儒学为生员,俗称秀才。在额的生员为廪膳生员,国家供给膳食。额外增加的为增广生及附学生员,亦有定额。府、州、县学的程度一样,但规模不同。顺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学,归顺天府考试。地方儒学的课程,有《御纂经解》、《性理》、《诗经》、《古文辞》及“十三经”、“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对生员有月考、季考,除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考后第二天,讲大清律中的刑名、钱谷类若干条。每月还集诸生于明伦堂,诵政府颁布的卧碑文及训饬士子文。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予以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课者即予黜革。不过到了嘉庆以后,儒学月课渐不举行,教官多为年齿衰迈者,视考课为故套,地方儒学只有师主之名,而无训诲之实了。于是,生员最重要的考试便为学政所主持的岁、科两试。岁试是学政到任第一年所举行的考试,科试是选送生员参加乡试所进行的考试。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学。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县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骑射之外,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学额与取文童生一样,也分大、中、小学,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试有内外场之分,先外场骑射,次内场策论。岁试列一、二等,准应乡试,故武生没有科试。
  清朝廷对儒学生员采取优恤政策,管制也极严格。凡生员入学后,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贫穷生员经济上可得到养赡。生员违反禁令,小过失由府、州、县教官责惩,大过失申报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无权擅责。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报,或虽揭报,而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给以罚俸、降级直至褫职处分。顺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条,令全国士子诵习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如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毋致怠惰。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颁布“圣谕”十六条,四十一年颁“训饬士子文”。雍正年间,更把康熙时十六条“圣谕”大为发展,演化为“圣谕广训”,并且颁布了“御制朋党论”。乾隆五年(1740),又有《钦颁训饬士子文》。这些,都是生员所必须尊奉,也是经常进行考课的内容。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
  明代,书院相当发达。清初数十年间,对书院则采取抑制的政策。顺治九年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②。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绅相继有办书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会设立一二所较大书院,使均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进一步使之官学化。另外,各省的府、州、县,亦多有设立书院的,有的是绅士出资创办,有的是地方官拨公款经理。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的书院,约有三百所③。乾隆年间,对书院进一步提倡和整顿,规定:“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沈潜学问者肄业其中。。。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之法,予之课程。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毋留。”还规定,书院课程,可因人而异:“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至每月课试,仍以八股为主,或论或策,或表或判,听酌量兼试,能兼长者酌赏,以示鼓励。”①同时规定,各省书院主讲席者,均称为院长。
  迨至嘉庆、道光年间,书院日益废弛。地方上还有社学、义学。顺治年间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提学案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②社学或义学,在京师等城市及八旗驻地有设,但更多的是设于乡村和边远省区。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89,《礼部·学校》。
  ②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学校部》。
  ③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五章《清之书院》。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②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不过,清代最初级的学校,主要还是私人设立的学塾。儿童由发蒙直至考中秀才,进入儒学,主要是在这种学校中接受教育。
  学塾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官僚地主有钱人家,严格遴选教师,在家中教育自己及亲友子弟,叫“家馆”或“坐馆”。一种是地方上某个家族出资,在一个公共地方设塾,教育本家族较贫寒的子弟,叫“村塾”或“义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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