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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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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
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
本。
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
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
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
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
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
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
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
的余额。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
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
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
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
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
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
示。
第四章披露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
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
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
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
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
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
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
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
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
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
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
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
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
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
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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