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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用以代替法典的淮南子的主术训说:
“耕之为事也劳,织之为事也扰,扰劳之事而民不舍者,知其可以衣食
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
上面所引的说明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话,都是带有半官或半法典的总结
语气,到了汉代,就成为“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口头
禅了。例如班固批判秦政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汉书食货志)
这样看来,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虽然它的渊源颇古,而手工业的官有
形式在汉代也依然存在,但是这种传统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
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我们再把汉人编制的秦代字书急就篇引来作证,更
可以看出在这一方面秦法比东土六国的礼法表现了不同的精神。急就篇以类
似法典的形式,在第七、第八章,详细罗列着农业生产部类。这样并列的男
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原来就是急就篇说的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司农少
府国之渊,授众钱谷主办均”,“籍(户口)受验证记问年”,“种树收敛赋
税租”。这些农户被束缚于公社,“闾里乡县趣辟论”,如果男女农户要脱
逃或暴动,那就有法律制裁全族:
“变门杀伤捕‘伍邻’。‘游徼’‘亭长’共杂诊。”
“犯祸事危置对曹。谩訑首匿愁勿聊。缚购脱漏亡命流。”
“攻击劫夺槛车膠。‘啬夫’假佐扶致牢。”
封建制的法典化也有转化的过程,并且它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渐进到完备
的立法的。马克思说:“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
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
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
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五)所谓“趋其耕
耨,稽其女工”的王法,正是在历史的进程中成为国民月令的支配形式。至
于法典的完成,在我们的研究的结果,就是“食货”二字的定义,“食”、
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即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汉书食货志说: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
这个自然经济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在唐人法典中还可以找
到同样的规定,唐六典记载着:
“肆力耕桑者为‘农’。”(卷三)
“钱帛之属谓之‘货’。绢曰匹,布曰端,绵曰屯,丝曰絢,麻曰綟;??
钱曰贯。”(卷二十)
因此,历代的食货志就显然刻上封建制的烙印,而不是一般的经济史料
了。从耕织的传统习惯以至法典化,“食货”既然形成统治阶级课赋的对象,
那就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了。
前面所引马克思的公式,特别指出,封建制的地租形态,是因为有农业
和手工业的结合,才成为例如亚洲的社会形态的适合的基础。接着他说:“这
种实物地租的量可以大到这样,从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
都严厉地受到威胁,从致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的,并压迫直接生
产者,使他们只能得到维持肉体生存的最小限量的生活资料。”(参看资本论,
第三卷,页一○三九)我们就在汉代盛世,已经从贾谊的文中看出了这样现
象,如上面举的例,一方面男耕女织的结果,是衣食不保,另一方面耕织的
资财是几乎完全奉养统治阶级,还嫌不能满足其欲望。秦汉以后的所谓劝农
桑、重桑梓的内容以及各代有关郡县典章的说明,就更使我们易于理解了。
既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
统一形成的”,那么地租的剥削,自然就和这一基础有所关联。在中国历代
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
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
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
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经有了萌芽形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买庸(原作“卖庸”,今按经文“取庸”义改)而播耕者,主人(地主)
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农奴)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
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
且美,钱布且易云也。”
这段话虽然提出了“调布”,但其涵义历来学者解释不同,尚有待于研
究。秦代文献多佚失,但始皇本纪也讲到“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汉初
文景有名的三诏都着重地提到“农桑”和“耕织”,晁错更提到“粟米布帛”。
我们认为西汉制度的田租是以粟帛兼输的。西汉尚书郎四人,内一人主“户
口垦田”,一人“主财帛兼输”。西汉既然“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
从女贡织帛来讲,其中用布帛均输,自然要如史书记载的,竟达到百万匹以
至五百万匹,因而在地租之中没有布调是不可能的。左雄就指出“特选横调,
纷纷不绝”,贡禹就主张“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农业”。
到了王莽的王田制,便固定下来,“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
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
(汉书食货志)
东汉的租调继承西汉制度,后汉书百官志指明掌布帛钱谷的都有享职。
统归大司农指挥,称布调为“调度”。明帝曾赦陇西勿收某年的租调,章帝
诏以布帛为租,桓帝也曾下诏免除某年的“调度”,但其初年租调的调,居
然“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馀匹,今乃十五万匹,??民多流亡,
皆虚张户口。”(后汉纪卷二十孝质皇帝纪)到了灵帝时,“中御府积天下之
绘,西园引司农之臧”(后汉书吕强传)。再据后汉书朱晖传说的“取布帛为
租,以通天下之用”看来,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
固定的形式,反过来更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巩固起来。这一制度即成为后
代租和调、租庸调的法律的张本(两税制虽然有些改变,但其内容仍然是农产
物和手织物分期输纳的)。它们都利用着农村公社的组织,使耕男织女或人户
匹庶尽其所能地输纳剩馀生产物,因而就成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直到唐
代,“仓库”二字的定义,在唐律疏议中,还沿用汉代百官制的法令,并且
这样规定:“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食货”的经
济意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亚洲,国王和僧侣保管之下的这种贮藏
货币(郭译本作“宝库”),宁可说是他们的权力的表征。”(参看政治经济学
批判,人民出版社版,页九二)
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桔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
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朝“劝农桑”以增加所
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
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
第二节 秦汉的封建贵族与豪族地主
上面说明的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这里再进一步研究和这
种基础相随伴的生产方式。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马克思指出:“生产方
式本身愈是适皮于陈旧的传统(在农业上,傅统的方式长久保持着,而在东方
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中,保持还要长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所遭
受到的变化愈少,那末,陈旧的所有制形态就愈巩固,而集团一般地说也因
之更为巩固。”(参看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版,页三一)这
里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即指经济基础,“集团”即指不同的阶级。
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
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资本论的第一句话所从比政治
经济学批判的第一句同样的话更为完善,就在于它点明了生产方式的支配的
性质。因此,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就支配着封建主义社
会的圣性质。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也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地位和劳动的领
有关系来分析的。下面首先研究秦汉封建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怎样
形成了豪族地主的占有制和皇族地主的国有制。
我们以为秦人开始在法律上易器(器指国家形态),也正如西洋古代通过
了隶农制的小生产,从挽救劳动力在奴隶制度下的危机。在中国秦代一开始
并没有如后来所谓的“兼并”,起始仅是小生产制度的建立,例如史言秦人
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说:“商
君决裂井田,废坏阡陌,从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文献通考节引以上前
数语,并说:“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
重不均矣。朱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按县
乡亭的秦制正具有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性质。
史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它为什么要被大书特书呢?过去史学者常笼
统说这是舍地而税人的开始,但对于这一问题没有什么说明。我们以为这就
是裂地名官在法律上的必然典式,换言之,这标志着向封建财产所有制的合
法形式的转变,古代社会的母胎内已经孕育下封建制社会的胚种了。
秦孝公十二年开始建立县乡亭制。汉书百官表说:“县令长皆秦官,??万
户以上为合,秩千石(所谓禄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
有丞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