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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不接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新的剥削形式。唐代封建主义土地关系的相
对变化,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后来到了明中叶以后,社会生产力有
了更高的发展,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有了更多的变化。
第二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阶级关系、
等级制度及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
在封建制社会中,对抗的阶级是通过复杂的等级来表现的,即通过“等
级的阶级”来表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谓“无等级的阶级”。列宁这
样写道:“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区分也被固定在居
民的等级分立上,同时还为每个阶级在国家中确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所
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农奴社会)的阶级也是些特别的等级。相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
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不再是等级。社会
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但是
在前两种社会中曾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无等级的阶
级。”(论工农联盟,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版,页六五注)因此,只有揭
开封建制等级的外形,透过那些掩盖事实真相的迷雾,才能更好地剖析出阶
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中国封建制的等级是按品级、身分、地位、门第来划分的。在居民的等
级分立上,封建法律规定着有特权和无特权的两大类,而在每一大类中间,
又各有若干不同的级别。即以无特权的劳动农民来说,其间也有各种不同的
人身隶属关系:下焉者近于奴隶;上焉者居于有若干财富的“良人”的地位,
但他们的人身权一般是不完全的,还只能说是“半自由民”。一般来说,在
史国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品级、家族、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等,
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称,如本卷序论补中所讲的,这是一
种“婚姻关系”,用中国的史实讲来,即所谓“宗绪之情”。
封建国家形式及其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其社会等级的划
分也是不一致的。列宁教导我们:“为要认清这一切异常纷繁复杂的情形,
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底政治和哲学以及其他种种学说相联的情
形,就必须稳稳地把握住这个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把握住阶级统治形式改
变的事实,作为基本领导的线索,并从这个观点上去剖明一切社会问题,即
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论国家,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
思主义,页四一一——四一二)
封建制社会的等级不论如何复杂,其中所表现的阶级对抗形式总是以地
主阶级(国家和个人)对绝大多数农民的剥削压迫为其特征。我们既要把握
封建制社会基本上划分为农奴制的地主和农奴制的农民这一规律,又要理解
那里的“阶级即是等级”这一性质,通过破除资产阶级学者在这方面的谬论,
进而剖明历史的实际。资产阶级学者完全看不到这两个对抗阶级在封建国家
中曾确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妄以什么道德、礼教、伦常等等作为封建制
社会的基础。
我们看到,唐代继承前代的封建制的统治,其等级制度亦沿袭于前代而
又有所变革。唐高祖武德年间的诏书中所谓“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
泽,以明等级”(通典卷六),即表明当时已经把皇族和非皇族严格地区分
开来,这和以前以“九品中正”制按门第加以区别有所不同。
我们可从唐代构成为“整个阶梯”的封建等级制中,看出中国封建制社
会阶级关系的特点,同时又从唐代等级制度的因革于前代的历史联系中,剖
明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这样,更可能把握住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划分
的事实”和唐代“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
我们先从唐代社会等级“整个阶梯”的构成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
关系。
(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时又是封建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这里,
如序论补所论证的,国家主权即是皇帝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
“法律的虚构”即由此出发。唐代的户婚律即以法权形式把土地权利按照等
级来划分,规定:“农田(即受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即品级)及老
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唐律疏议卷一三)。唐太宗更从政治形式上规定:
“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或“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新唐书卷九
五高俭传)。
在有关中国封建制社会田制的史书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对农民讲所谓
“授田”,在文章的后一段对品级性的贵族讲土地占有的等级层次。这种等
级的层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特权的品级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
至完全丧失自由的“贱民”)。从这两大类的划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
等级层次掩盖下的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二)依身分、品级、官爵等等特权而形成的剥削阶层,包括了五花八
门的等级。这些等级程度不同地享有着对土地占有权、对劳动者人身隶属以
及因优越于“常品”而来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权,程度不同地具有因
军权、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和章服特殊权而来的非法横夺的特权,因而
他们的占有权和特权是随法律的规定而时有变化。他们是皇室亲属、勋贵功
臣、各级官僚以及因袭传统势力而不得不追认的品级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
特许的僧侣阶级、工商业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别的,还
有在官制规定以外的、不属于官阶的所谓“宦官”以及与皇权矛盾而自作法
律的藩镇,特别在唐代后期,他们的特权已凌驾于其他等级之上,并左右皇
权、废立皇帝,以至割据一方,“土田名器,分划大尽”(新唐书卷二一○)。
这些等级的身分是不齐的,所以地位权力也有区别。最高层在一定的条件之
下可以代表皇权。最低层则接近于律例上一般所称呼的“庶人”、“良人”
和“凡人”。后者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要负贡纳形态的各种职役。
封建特权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系。
第一系:有的特权是由于皇帝恩赐而得的。如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
甲第一区,物四万段”(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太宗赐李勣“良田五十顷,
甲第一区”。也有单赐缯帛的,动辄万千匹,史例甚多,不胜枚举。有的是
按照常规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亲王一百顷,逐层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
等级、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给,无官田的地方,
取百姓地充(参看通典田制下)。这里还有“实封”的和“非实封”的区别:
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
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
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
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
“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
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
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
问题上是严重的。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
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
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
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
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
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
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
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
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
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
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
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
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
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
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
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
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
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
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
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
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
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
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
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