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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
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
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
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
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
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
的特权的斗争。
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
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
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
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
“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
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
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
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
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
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
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
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
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
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
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
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
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
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
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
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
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
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
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
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
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
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
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
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
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
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
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
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
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
“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
如何的重要。
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见
上引)。另一方面,不论对土地如何开发,或对劳动力进行怎样的编制(如
户籍和移民垦屯等),土地和劳动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唐代皇帝所赐
封、所允许占有的土地面积和“实封”的课户人数计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
皇权和贵族特权之间的必然对于实际占有与逾制占有之间互相争执,并且可
以理解劳动人民“客户”为什么在统治阶级强夺之下成为非法的“逃户”了。
相对安定的所谓“贞观盛世”到开元、天宝以后的乱世,是和特权贵族官僚
机体的逐代累积有其因果关系。虽然在武周时代因了皇权的转移,更替了一
批贵族,但此后在封赐的范围上却更增多了。这里所谓增多,当然是为了弥
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企图另建立一种“品级联合”。
(三)依法束缚于土地的有依附农民和失去自由的贱民等被剥削阶层。
称做庶人的农民,是和称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称作庶人的农
民和称作庶族的地主虽在某些法律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庶”这个等级,因
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却又可以向两级分化。上层的少数人进于地主阶层,下
层的多数人仍居于直接生产者。这里所说的称做庶人的农民指后者而言。
“凡”、“庶”在这里,只区别于“贱民”而言。
在均田法破坏以前,一般可从户籍法来看出被束缚的农民的隶属关系,
即上引列宁说的牢牢封闭在份地的隶属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保留了不少宝
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
者制法,农田百亩”是以地租课役为准绳。劳动力的编制有强力的户籍法律
为之束缚,农民移动的限制很严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对亡户有这样的严刑:
“有课役全户亡者”,同于贱民地位的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一日笞
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
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户口和一户内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规定。仅就
这种禁止逃亡的法规而言,农民的人身权,虽名之为“良人”,但又是和贱
民如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其他杂匠杂户的罪刑相同的。这里可以明显地看
出,农民是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劳动力的依附性质接近于失去自由的境地。
一般说来,他们对土地有使用权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权,他们的被剥削形
态是所谓男耕女织结合在一起的租庸调。这种课户如果离开国家农奴的户籍
而归食“实封”的贵族时,其租庸调并不改变。在杂律中还规定地租率按百
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谁手中(唐律疏议卷二七)。
一般农民在法律上也称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
就是对他们说的。这个等级有蓄奴权、有劳动工具的占有权,对其占有的土
地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让渡权,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权。
屯田营田制之下的屯兵佃农,比一般农民的地位低,他们是属于直接生
产者这一阶层的农奴。
奴婢的地位次于农奴,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
婢贱人,律比畜户”,与牛马可作等价相比。律例对于他们是更严苛的,这
里不详细列举了。
部曲客女是一种贱“色”。从名例律、户婚律中的规定看来,其略高于
奴隶的地方,在于犯罪时可减刑一等。名义上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
官户杂户不属于正式户籍。杂户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唐代的这些“贱人”,在农业劳动领域内,特别是在手工业领域内,人
数是很大的。由于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他们的长期斗争,在户婚律
中有了解放的规定,所谓“放书”,有自赎免贱为“良”的,有被形势所迫
而不得不允其为“良”的。唐代中叶以后在统治者争夺户口的形势之下,这
种解放更具备了些条件。
逃户客户,在唐代中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不能如唐代前期户婚
律所规定的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移转,而是作为流民四处逃散了。史书也
记载着逃户过半的危机。户婚律既失效,最后统治阶级经过检括,“所在编
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
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从唐代到宋代,客户成为劳动农民的主要等级,占户口的比例很大。他
们的地位虽同于良人,但其依附关系却有了变化。关于客户的问题,当另作
专论研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客户劳动力再编制以后,主户和客户之间便
形成了新的等级关系,客户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些改变。因此,国
家的赋役更必须按九等户分配于户口之中,加重对主户的役征。特别到了宋
代,役征甚于前代。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均田”变为“均役”的道理。
两个“均”字都曾投合了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他们利用了表面的史料,
胡扯出掩盖阶级关系的阶级调和论,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间有一种“理性”
交流的平等论!拆穿资产阶级学者的谎言和封建史学的阶级偏见,我们看到
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在“阶级即等级”的外衣下,是以被剥削
阶级对抗剥削阶级为其基本矛盾,因而贯串于中世纪历史的乃是一系列的农
民战争史。
现在我们再从主要方面研究唐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即研究唐代等级制度
如何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赋役法中从“九品相
通”到“九等户”的演变,即研究“户等”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法律化的过
程。
“九品”本来是曹魏建置的选人的制度。自从陈群建议曹操以九品选人
后,两晋、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