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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如下:
(1)××印刷公司与居民H在法院的努力下尽量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虽然居民H突发脑溢血与印刷厂的噪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也是致病的诱因之一。环保局的裁定基本上是合理的,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在21500元的基础上协商下调,使双方尽量满意。假若由法院直接判决,无论什么结果,双方均不会满意或一方不能满意,会影响判决执行效果,同时对全市其它类似的案件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
(2)印刷厂应尽快建起隔音墙,并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生产,尽量减少噪音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以取得附近居民的谅解。
(3)由于印刷公司生产车间所在地已逐渐成为人口密集的繁华地区,地价升值比较快,因此,从长远和经济效益上考虑,有关部门应着手计划该公司向郊区搬迁的问题。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满分50分。
合法与合理
某省某市红星新村5号楼居民H状告××印刷公司的事情,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它一年多来就得不到妥善解决,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实际上是向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怎样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都满意?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法,它是行使职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只有合法,才能确立国家机关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威地位,树立国家与政府的良好形象;只有合法,才能正确行使职权,保证各项行政行为、审判行为等有效地进行;也只有合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级组织的正当权益,保证社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假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不依法判案,那么,我们的社会就没有什么标准可言,每个人都自行其是,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国家与政府也就没有什么权威可言。
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合理。所谓理,即道理。具体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问题,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处理具体公务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照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尽量做到使各方面都满意,切忌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满足另一方的利益。合理是行政法和民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合理,才能正确处理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从总体上来说,合法与合理是统一的、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的两个根本性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二者也存在一些矛盾,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法的东西未必完全合理,而合理的也未必完全合法。就拿闹得某市沸沸扬扬的噪音扰民案来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合理的:如H胜诉,其它居民效仿,就会把一家国有大型企业逼上绝路;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合法的,环保法的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环保局的处理决定还是区法院的判定,当事人双方总有一方坚决不同意,使矛盾更加复杂化。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但不一定符合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而环保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但不一定合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只有正确处理好合理与合法的关系,才能圆满地完成自己的职责,使社会各方面都满意或基本满意。
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呢?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首先,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法,这是行使职权的核心。区法院判决时,很明显只考虑了合理的一面,却没有考虑印刷公司的噪音污染已严重违反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判决只能使案情更加复杂,同时这种判决的社会意义不大,不能体现依法判案的原则。
其次,在合法的基础上,要适当考虑合理的因素。具体到上面的案件,有关机关在认定印刷厂违反环保法的有关基础上,根据客观地具体地存在的情况,依法酌情处理。应该说,环保局的处理在总体上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具体赔偿金额,可以让双方具体协商。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照顾了印刷厂的客观情况。
第三,要把合法与合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一味地强调合法,不讲国情、社情、舆情;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合理,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于不顾。只有这样,国家机关才能树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和良好的形象。
例文(二)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该资料所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关系问题,是××印刷公司所要处理的问题,此问题未注意最终导致诉讼。第二,环境保护意识问题是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不只是××印刷公司与居民H的问题。第三,公民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而司法机关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以省政府调研室工作人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本案可能引发的多方面问题,在反复调查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首先,由政府出面对该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由环保局对该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测量和治理,勒令××印刷公司限期整改,如整改成本高于搬迁成本,则准其搬迁。在勘测过程中,发现其他有污染问题的单位,应让其整改。该地区为居民区,不应允许有污染的企业或设施在此建设,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印刷公司应对居民H进行赔偿;在综合治理中,若发现其他污染源与此相关,也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若有其他居民也出现此类问题,也应作出相应处理。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在综合治理期间,一方面要做好居民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有污染的企业进行治理改造,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综合考虑,妥善安排。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这事儿不是小事
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印刷公司与居民楼仅一道砖墙之隔,这边劳累了一天的居民想要休息,那边车间机器轰鸣声沉重刺耳。印刷公司是国有企业,需要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关心与支持;居民是合法公民,需要安静,不需要噪音,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H把此事闹大了,他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这事是小事吗?说它小,是因为人们以前一直不在乎这个,工厂生产挣钱事大,自家事小,何况居民楼里还住着公司员工的家属呢。
这实在不是小事。
印刷公司把它当成小事儿一桩了。区环保局不是限期整改吗?好,把车间的窗户用砖头一砌,好,效率真高。这就是它所承诺的隔音墙。公司要生产,要赚钱,要技术改进,所以引进先进设备,加班加点,精神可嘉,效益也上去了,这是好事。但印刷公司却忘记了,经济效益的获得不能以社会效益为代价,搞生产不能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更何况,拒绝噪音污染,享受生活的安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居民H没把它当成小事儿。对H来说,确实不是小事儿,日夜浸泡在超标噪音里,最终导致脑溢血的突发,虽经抢救,仍有后遗症。人命关天,这事儿小吗?不小!H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环保局申请赔偿,未果又诉之区法院,未果又上诉。这是社会的进步。他的行为并不表示他不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我们是要坚持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有问题都要为这个中心服务。但经济建设必须与其他社会方面的建设相结合。经济发展是可持续性发展,不能以环境污染为代价。这是我们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所强调的。概而言之,企业的发展必须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制订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是政府在保证社会效益的一项措施。这应是大事吧?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企业或单位给人们造成的污染危害事件。这说明这不是小事,积小成多,也早成大事了。如果说,××印刷总公司的噪音污染仅仅导致了H居民一人的生命危险或这一带居民楼的生活麻烦,那么,许多个这样的印刷公司如果得不到惩罚和有效治理,受到危害的就决不是H居民一人,也绝不是红星新村5号居民楼的居民们了。
认识到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远远不够。××印刷公司仅堵塞车间窗户来塞责,也只是将社会效益看得像他们公司的一道砖墙一样可有可无。怎样才能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统一呢?这是企业在改革中所要想,想而后所要做的。尤其是国有企业,它所肩负的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何其大。为什么中央将国有企业的改革看成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难道不足以说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大吗?印刷公司单纯地引进了先进设备,却没有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企业理念。这种简单的改革并不是真正的改革。